法律分析: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党第十九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其中,将“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简称为“四个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党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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