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情形。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先行调解。调解失败,根据原告给出的事实理由和被告的答辩事实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最终决定是否判决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没有判离的,可在判决书生效满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不满六个月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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