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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