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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丢失了该怎么办?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

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

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

农村房产证补偿的费用不多,分为三个部分:

1、申请遗失登记不收费;

2、补办房产证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档案费10元/份;

3、登报费用。登报费用具体需要咨询报社。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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