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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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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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