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如果是职工个人申请的,劳动局没有给用人单位发举证通知,就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违反工伤认定办法中的认定程序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决定,按程序规定重新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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