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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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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是否可以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多方面的规制,避免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执行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益。但制度的当事人、适用阶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区别。

第三人和共同诉讼当事人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追加

有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主动追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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