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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权利查看村里集体土地嘛

来源:好走旅游网

律师分析:

可以看,还应该用不同方式展示承包合同,其中承包人应该有一份盖章的复印件,承包合同不是机密文件,应该对外公布,不让看行为欠妥。承包合同是承包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各种利益的约束,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也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患,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患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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