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不合法,需经另一方同意。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父母更改子女姓氏导致抚养费拒付,应恢复原姓氏。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随父或母姓,但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姓氏、扶养人姓氏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可遵从传统和风俗。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不合法,变更姓氏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是不合法的,变更姓氏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因此,如果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被责令恢复原姓氏。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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