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生父或生母需支付抚养费,若由继父负担则可酌情减免。若将子女送养,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当生父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需与生母协商或请求法院处理,并考虑子女意见。若法院确定生父实际抚养,生母需支付必要费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总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父母共同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法律分析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结语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对于不同情况,应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协商确定负担的方式和金额。如有争议,可诉诸法院以判决强制履行抚养义务。当生母与他人结婚时,继父愿意承担抚养费时,生父的费用可减免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生父应支付抚养费。若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生父母的抚养义务解除。若生父要求实际抚养子女,可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和子女意见,确保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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