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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水电费标准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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