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需办理的手续为:收养人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同时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申请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绝育证明等证件,然后公证人员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主体适格,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最后进行,制作公证书。
一、一个人可以领养孩子吗
一个人可以领养孩子。一个人领养孩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严重的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虽该记录并不表明其必然对养子女实施侵害行为或不利于养子女的成长,但有违法犯罪记录表明其法律意识淡薄,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收养人的人格、品行直接关系到收养的效果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收养人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将会使被收养人面临的风险增大,为被收养人利益考虑,应予以避免;
5、年满三十周岁。“年满30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此处与旧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二、可以领养别人不要的孩子吗
不能直接领养别人的孩子,收养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事实收养公证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证据。收养人在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近期免冠黑白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书;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证明、已婚证明、离婚证明、丧偶死亡证明;
4、职业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乡镇或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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