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可终结执行,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追索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向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司法执行的终止程序和法律要求
司法执行的终止程序和法律要求涉及多个方面。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司法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其次,执行将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执行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或决定,终止司法执行程序。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终止司法执行的要求,如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死亡等。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证明。这样才能有效地终止司法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根据特定情形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司法执行的终止程序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定步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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