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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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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不再受理。

8、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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