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能调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进行判决。合同一方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确认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此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反过来说明合同双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产生争议,即不具有诉的利益。法官一旦查实就不应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是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请。
一、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而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二、如何区分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一)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予以确认。
主要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三)给付之诉又称“执行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基本特点
1、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四)变更之诉,又称“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形成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如果对现存法律关系缺乏一致认识,变更之诉通常不能成立;
2、在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3、原告须主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4、针对变更之诉的判决通常没有执行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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