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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分别立案?

来源:好走旅游网

同一个刑事案件可以由不同的机关进行立案,但最终案件只能立案一次。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在管辖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出现重复立案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给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果双方对管辖有异议,可以由共同主管机关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法律分析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一个案件两次立案时有发生,同一个件由不同的机关进行立案是可以的,侦查机关内部会解决此种问题,最终案件还是只能立案一次。

1、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

2、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

3、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机关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结语

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在不同机关间重复立案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案发地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由相应的机关进行立案。当出现重复立案时,通常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给最先立案的机关。如果双方对管辖有异议,可以由共同主管机关做出决定。立案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即必须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件的满足将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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