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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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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2.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都应当派员出庭。

3.第二审人民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审理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和当事人。

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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