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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需要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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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规定,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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