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判刑了钱不一定能追回,被诈骗者应保留证据并及时报案。网络诈骗未及时发现、报案后追回钱财可能性低,原因包括时间周期长、诈骗分子信息不明、缺乏足够证据和诈骗分子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所得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诈骗罪刑期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而定,民间借贷诈骗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采用虚构和隐瞒手段,并不考虑归还财物。
法律分析
一、诈骗判刑了钱能要回来么吗
诈骗判刑了钱不一定能要回来。
1.当事人被诈骗后,应当保留好证据,并立即报案、及时报警。立案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钱财有追回的可能;
2.若是网络被诈骗,没有及时发现,报案了不一定能追回钱财。追不回的理由如下:
(1)被诈骗的时间周期太长;
(2)诈骗分子信息不明;
(3)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诈骗;
(4)诈骗分子将骗钱没有能力偿还。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诈骗罪要坐多久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三、民间借贷如何构成诈骗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借贷式诈骗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
结语
诈骗判刑了并不保证能够追回被骗的钱财。被骗后,及时保留证据并报案是重要的,机关会尽力追回钱财。然而,如果被网络诈骗且没有及时发现并报案,追回钱财的可能性较低。此外,追回财物也取决于诈骗分子的信息、证据和其能否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或退赔。诈骗罪的刑期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民间借贷构成诈骗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以及不考虑归还财物等要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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