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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情形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人民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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