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 年;
3、由患者储存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病患必须要妥当储存。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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