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提供相应的人均住房补助。同时,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安置,无法安置的将由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免费居住。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来帮助被征收人。
法律分析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建档立卡户补偿方案
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建档立卡户补偿方案是指在国家推行的异地搬迁政策下,针对建档立卡户所制定的一套补偿措施。根据该方案,建档立卡户在搬迁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以缓解因搬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搬迁补助、住房补贴、就业援助、教育支持等方面。这些补偿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建档立卡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促进其在新居住地的社会融入和发展。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建档立卡户补偿方案的实施,为建档立卡户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保障,推动了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实现。
结语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的住房补助方案,以及旧房拆除奖励政策的实施,为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于特困户的安置问题,民政供养服务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安置和居住保障。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全面的补偿措施,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实现。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建档立卡户补偿方案的推行,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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