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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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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不予批捕的 法律意见书 有用。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或者可以作出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对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民作出 不起诉决定 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机关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 不起诉决定书 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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