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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一般怎么判刑,入室盗窃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吗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威胁使用暴力。入室盗窃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盗窃金额较大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室盗窃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条件,由机关执行。而入室抢劫则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入室盗窃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盗窃金额较大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入室盗窃能够进行取保候审,但是需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条件。

一、入室盗窃一般怎么判刑

入室盗窃一般判刑方式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入室盗窃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吗

入室盗窃能够进行取保候审,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三、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区别

区别入室抢劫和入室盗窃主要是依据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威胁使用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入室盗窃是指在他人住所、单位或者其他场所,非法进入并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盗窃他人财物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入室盗窃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盗窃罪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具体刑罚要根据入室盗窃的数额、次数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决定。

如果入室盗窃的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那么刑罚将会更加严厉。例如,如果入室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5次以上,或者多次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盗窃,那么入室盗窃的刑罚将会被判处为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入室盗窃时,有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在入室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等,那么刑罚也会相应地从重处罚。

总结起来,入室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刑罚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结语

入室盗窃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盗窃金额较大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入室盗窃能够进行取保候审,需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条件。与入室抢劫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威胁使用暴力。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则入室抢劫;若仅使用暴力,则入室盗窃。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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