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时,房屋抵押合同成立,但是不会立即生效。合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合同生效前,虽然是合同约定的,但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实际。抵押权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本法规定的财产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设立抵押权。
一、一般动产抵押权何时生效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一)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二)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民法典》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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