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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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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问题 凡涉及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首先要弄清该宗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若是按份共有的,那么按规定抵押人设定抵押的范围必须以其依法享有的份额为限。如超越了范围则会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份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也会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所以这个限度是万万不可忽视的。如设定抵押的房屋系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 如有遗漏也将会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任何共同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为自己的利益将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利益的侵犯,故在设定此类抵押时强调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且应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或协议,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将可能造成抵押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而应当是全体共有人,只有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人的房地产的性质及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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