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发展 杨宗连吴兆明 刘乃祥蔡琳娜/江苏省扬州农村工作办公室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 定难的问题,一些附加在成员资格上的 收致富,必须要有市场主体代表村集 集体经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 经济社会问题,如土地发包、征地补偿分 从事经济活动。然而,由于历史原因 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 配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从而有效化解 口各级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建设认识模 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当前农村的一些突出矛盾,既维护了成 目,重视不够,全国绝大多数村还没有 经济”、“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员利益,又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 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行使其 “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新要求。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适应市场 Z有职能,这势必抑制村级经济活动的 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主阵地在农 经济要求、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 F展,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与 村、难点也在农村,特别是在目前公共 位和发展权利的客观需要。保护市场主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因 财政还没有能力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 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社会 ,加快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势在 况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至关重要。建 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随着市场经 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集体经济持 济的建立完善,各类经济组织普遍 续发展搭建了治理构架,强化了农村集 取得了市场主体法人地位,并拥有了明 体资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体现了和 确的财产保护机制。建立村集体经济组 、省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织,规范了其市场主体行为,必将对形 行,十分必要。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 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 的要求,必将强化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 体经济”的明确要求,发展集体经济 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实现更高水 的新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职能组织,村 平的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 体经济组织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中 的保障作用。 独特作用,成为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完善农村 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对村级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效化解 经济工作领导的有效举措。健全以村党 i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工 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 企业,又不同于社会团体,更不同于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制定《章 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农村基层组 也是农 政事业单位,有其独特的经济性质和 程》,对成员资格界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 织体系,是党的农村工作基础,律地位。 明确规定,从而解决了当前成员资格认 村党组织永葆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建立 ・6l江苏农村经济 } l 笙 l5RE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顺了村级组织关 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 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组建和健康 系,优化了村级组织设置,也加强了党 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委、对村级经济工作的领导和指 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 明确了性质职能。《办法》第二条和 导,必将有力地推进农村基层政权和民 有权,享有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 第七条明确: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 主法治建设。 权。”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 层经营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 了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 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 发展,至2009年底,浙江省已有93.6% 农村经济组织,并赋予其资产经营与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据 法律有规定。《》第规定: 的村建立经济合作社,基本确立了以村 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利和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 的发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 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新修订的《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 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办法》(江苏省第165号 令)规定:“乡(镇)、村、组应当建立健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 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关于在全省实 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 见》(苏办发[2011]15号)又提出:“创 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建立健全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 机制、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和利益分 配机制,增强发展活力。”由此可见,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经济权能的经 济组织,是从事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具 有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 员会不可长期替代。 外地有典型。浙江省早在1992年 就颁布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 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该《条 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 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下,集体所 经济合作社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治 理构架。另外,广东、成都等地也开展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并取得了 良好的效果。 发展有需要。目前,全国大多数行 政村没有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其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能,一直由村民委 员会代为行使。由于村民委员会是群众 自治组织,法人身份不明确,又未注册 登记,因而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对外 经济交往受到制约,让其代行集体财产 的管理职能,“名不正,言不顺”。因此, 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完善村级组 织体系的需要,是加强集体“三资”管理 的需要,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需要,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构建农 村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路 经过一年多的酝酿、调研、论证,扬 州农工办拟定的《扬州市村经济合 作社组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1 1月21日市第50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1月29日以市政 府令第79号公布实施。这是该市农村 基层经济组织建设的一大创新。《办法》 填补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 空白,尤其是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这在全国还 是首例。《办法》共35条,对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性质职能、设立条件、法人地位、 管理部门、组织机构、成员界定、会计核 算、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规定, 等职能。 明确了主管部门。《办法》第九条明 确: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 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 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 依法开展活动。乡镇受市、县 (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 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 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 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 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 明确了设立条件。《办法》第十条明 确村经济合作社设立的五个条件,即: 有符合规定的成员,有符合规定的章 程,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规 定的名称和住所,有符合规定的成员出 资。第十三条还规定:设立村经济合作 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 大会或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时符合本 社成员条件的人为设立人。 明确了法人资格。《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 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这为村 经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提供 了法律保障。 明确了成员条件。《办法》第十六、 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取得成员资格的六 类条件和保留成员资格的四类条件,第 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人员经成员 2。 2,03总第32 期l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