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依法参与本案仲裁,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与被申请⼈之间的劳动关系成⽴。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公司⼯作,在⽣产车间担任风管组组员,双⽅⼝头约定每⽉⼯资5000元,以上事实由申请⼈提交的苏州市某公司⼯作证及⼚卡证明,从⽽说明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与被申请⼈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资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双倍⼯资的请求不受⼀年时间的限制。
三、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5000元。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处⼯作,但被申请⼈⾄今未与申请⼈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0年8⽉2⽇⾄2011年7⽉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000*11=55000元。
四、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2012年1⽉份及3⽉份,被申请⼈未向申请⼈发放⼯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额⽀付劳动报酬。”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的差额55000元,且应⽀付申请⼈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共计:65000元。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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