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场办公室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格球山农场第二管理区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格球山农场第二管理区中心组晒场办公室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总计为60平方米,晒板9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
租赁期为20年,自2014年1月 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1、晒场办公室租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元整。
2、为确保出租场地及其设施完好以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能如期结算,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000元作为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保证金抵租金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当本租约期满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室内设施,并付清本租约下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交纳房屋租金应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期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
4、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应付迟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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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承担
1、乙方负责办公室、晒板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2、办公室的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格球山农场第二管理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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