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4 监理人义务..........................................................................................................................5 委托人义务..........................................................................................................................5 监理利..........................................................................................................................6 委托利..........................................................................................................................7 监理人责任..........................................................................................................................8 委托人责任..........................................................................................................................8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 监理报酬..............................................................................................................................9 其它.................................................................................................................................... 1 0 争议的解决........................................................................................................................ 1 0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 监理人义务........................................................................................................................ 1 委托人义务........................................................................................................................ 1 监理利........................................................................................................................ 1 监理人责任........................................................................................................................ 1 委托人责任........................................................................................................................2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2 监理报酬............................................................................................................................2 其它....................................................................................................................................3 争议的解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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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与监理人 就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工期: 4、监理范围:
(1) 监理工程范围: 。
(2) 监理工作范围: 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 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水保监测与验收、检(监) 测工作、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监理人还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以及征地 拆迁及管线迁改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发包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
5、工程规模:
6、总投资: 万元 ,其中建安工程费 : 万元。 二、本项目的合同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小写) :¥ 元。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 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其它合同附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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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者盖章 后生效。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
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60 日;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
八、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 一 份; 副本 十二 份,委托人执 六 份,监理 人执 六 份(其中两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副本原件)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本合同签订于: 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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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 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承包工程建设合同 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规定监理人 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 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规,以及专用条款中
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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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 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
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定金。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
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 的报酬。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
需要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
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
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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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
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 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
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 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 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 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 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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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 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
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 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 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
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 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 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
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监理人串通给委托
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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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
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
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 不应超过 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
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
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
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
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 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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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 报酬。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
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一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
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 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 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
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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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起计算。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
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 项目的支付。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
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
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
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 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信息,监理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保密信息。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在本工程使用或复
制此类文件。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 裁,或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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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 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有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2、 “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
13、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年。
14、 “监理工作量”是指本合同合同价对应实体工程的服务工作量。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xx 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建设管理 合同;
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 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xx 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xx 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 范;
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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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1、监理人员:
(1) 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 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 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竣工、 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 理人员(见合同附件 2)。
(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和监理员,必要时可 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项目实行总监工程师负责制,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进行正常工作联系。
(4)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监理人应按 委托人要求,派驻造价人员至委托人驻地集中办公: 1、项目开工后,按委托人要求按时到 委托人驻地,熟悉与项目造价管理有关的表格、要求、相关规定等,协助完成造价指标分 析工作等; 2. 自项目开工一个月起至项目完工期间,每月月底(每月 20 日到 25 日间) , 监理人的造价人员应至委托人驻地汇报当月计量及变更申报工作并答疑; 3、自本项目主体 工程验收合格至与其监理内容有关的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时止,监理人的造价人员应按委托 人要求到委托人驻地完成施工结算审核工作。若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履 行合同义务,每次承担限期整改违约责任一次,并按委托人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限期缴纳违 约金。
(5) 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 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 应提前一个月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 理人员和造价人员。更换造价人员需报委托人审批,并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做好 工作交接; 未经审批更换造价人员、未进行重新培训或未做好工作交接,承担限期整改违 约责任一次,并按委托人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限期缴纳违约金。
(6)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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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
(7)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 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 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 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 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9) 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 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所聘请监理人员的 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 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支付。
(10) 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11) 监理人应按照 xx 市城乡建委的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 (12) 对监理人员的其他要求: / 2、监理范围: (1) 监理工程范围: (2) 监理工作范围:
(3) 其他工作: / 3、监理工作内容:
(1) 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 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2) 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
(3) 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 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 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4) 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 议,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 在施工招标管理阶段,协助委托人对招标涉及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主要设备的 厂家、型号、规格、单价等进行咨询以及摸查,以便对招标限价提出好的建议以及后续的施 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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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监理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提 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及检查; 审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及复 工令。
(7) 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8) 检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测量成果予 以签认。
(9) 项目开工前,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主持 召开工地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监理人的配合安排,并做好会议纪要。
(10)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 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 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并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 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 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 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核查施工 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 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12) 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 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 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
(1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号牌,使用文明用 语,并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 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 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根据《关于新建重点桥隧工程做好工程视频监控管 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路桥[2012]1038 号) 的要求,为强化施工现场过程监督,提升工程质 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须对工程实行视频监控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高点全局监控, 基本无盲点覆盖的要求,具体以建设主管部门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为准,监理人应予以配合, 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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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审查工程变更,并对变更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审查同意后,由委托 人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5) 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 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
(16) 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涨落均需计算) , 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支持材料及工程调价价款,具体按委托人或出资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 相关规定执行。
(17) 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
(18) 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 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9) 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并检查承包人填报 的旬、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20)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 件;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 证,协商处理工程索赔。
(21) 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
(2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 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 改。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会同参加验收 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23) 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 析,确定责任归属,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定期编制监理业务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 。
(24) 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 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 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25)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2 天 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26) 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 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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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监理人需针对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编制执行情况小结并重点分析工程投资控制及 工程造价指标。
(28)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竣工备案的监理资料。
(29) 项目完工验收后 2 个月内,监理人完成组织、收集、整理本项目施工结算资料的工 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后报委托人审批。
(30) 其他工作内容:
①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根据已批复的环评、水保报告书等要求对水保监测、环保监测等进 行监控、记录,并整理汇总、编制相关总结报告同时配合相关的竣工验收工作。
②必要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派出一名造价人员并自备电脑设备在委托人办公场所 驻场办公,服从委托人工作安排,配合委托人相关工作。该人员应通过委托人面试后确定,其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
③必要时,监理人驻场造价人员须按时上班,委托人将定时对驻场人员进行考勤,未经委 托人同意不得离开。
④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驻场造价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⑤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委托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不服从 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外部条件包括:
1、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 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 设计条件: 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 (2) 规划报建资料: 应具有 xx 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报建审核书》 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 、xx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的《土地使用证》 和四至红线图、立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 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标牌的需要;
(3) 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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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条件: 场地三通一平,满足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 选择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 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 (3)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4) 其他: / 。
3、委托人有权根据需要指示监理人协助或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 酬金。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实际需要前 7 天内。
委托人原则上应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
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 求的时限内及时答复。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 无。
1、监理设施: 工程监理所需的办公、交通(为保证监理人员能迅速及时到施工现场处理 相关问题,监理人应配备一台专用的车辆开展监理工作。)、通讯、生活等设施均由监理人 自费解决(清单详见附件 3) ,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监理报酬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经济 补偿。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
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除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须由委托人最终确认外,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十七条约定的权利。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另行书面授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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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
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 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除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 2 点中有明确约定赔偿金的计 算方法外,赔偿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率,其中监理报酬率=监理报酬/工程概算*100%【监 理报酬中标价/招标时公布的工程概算*100%】 2、监理人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标准:
2.1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额标准: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 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按下 列附表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2) 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 下列附表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3) 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 下列附表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额表:
50 万元以下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元-2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 5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30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30000 元 50000 元 30000 元 50000 元 100000 元 200000 元 (4) 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 效,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 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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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 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 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 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 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 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5) 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全部工作,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 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 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 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 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6) 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 偿损失,除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 2 点及附件 7《通报批评处罚明细表》 中有明确 约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 1 点约定执 行。
(7) 五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五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 违约责任,发生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委托人将此 作为监理人行为不良记录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凡有不良记录的单位,一年内不准参加委托 人作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2.2、监理人违约责任:
(1) 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5 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 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 期到位,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 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
②依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监理人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应进场后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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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尚未进场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限期 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并按 1000/人次在监理费中扣罚,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
③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及造价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 面同意,委托人有权对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答辩。同时,受托人需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限期改正的,承担严重 违约责任 1 次; 如能够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 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及造价人员且不能限期改正的, 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人.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 如能够限期改正的,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人次。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按附件 7《通报批评 处罚明细表》 规定处罚。
④工程开工后,委托人将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评,如果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怠于履 行职责,业务能力不满足委托人要求、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不 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更换合格的监理人员的,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 (1) 或第( 2) 条承担违约责任。
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不得少于 20 天,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 2 天以上,其他 监理人员离开现场 3 天以上的,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 他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 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 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⑥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
⑦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 见,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⑧监理人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 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 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承担一 般违约责任 1 次。
(2) 质量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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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①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提交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未提交相 关的结构计算书,而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因此而导 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 监理人赔偿损失。
②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 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如因此出 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如因此 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次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如因此造 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 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的权利。
③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 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 1 次; 情节严重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④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 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
⑤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 整体工程) 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按相应工程 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 (3) 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①对于监理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 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 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的按严重违约 1 次处理。
②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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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委托人投资增加,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 般违约责任 1 次; 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③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对不合格工 程却同意计量支付,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支付、或不按本合同 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如果已支付从而造成委 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 支付金额与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 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④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未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计〔2010〕 1450 号) 执行,未经批准即签发变更指令的, 按变更金额比例扣除监理费。如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
⑤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原因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委托人将根据 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报酬数额的比率,按相应比例扣减监理报酬。
⑥监理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从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保证审查的结算 价与财政评审结算价之间的误差不大于±10%。当监理人审查的单个施工合同结算价与财政 部门评审结算价的误差超过±10%(不含±10%) (施工单位自愿放弃的除外) 时,监理人 承担违约责任 1 次并扣罚监理费; 当监理人审查的单个施工合同结算价与财政评审结算价 之间的误差大于±20%(不含±20%) 时,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并扣罚监理费且委 托人将向市住建委通报。
扣罚金额= ( ︱ (监理人审核的结算价-财政评审结算价) /监理人审核的结算价*100% ︱ -10%) *(该合同的财政评审结算价*1.13/概算投资额) *监理合同价; 扣罚金额在监理费 结算时扣减,累计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的 15%。
○7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变更预算进行审核,若出现以下情况,将承 担违约责任并缴纳违约金: 一是变更终审部门审定的单份工程变更金额较监理人审定金额 误差大于±10%的情况累计出现 3 宗及以上,监理人承担限期整改违约责任 1 次; 二是变更 终审部门审定的单个合同的变更累计金额较监理人审定的变更累计金额的误差大于±10% 的情况累计出现 1 宗及以上,监理人承担限期整改违约责任 1 次; 如变更终审部门审定的 单个合同的变更累计金额较监理人审定的变更累计金额的误差大于±10%的情况累计出现 3 宗及以上,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如变更终审部门审定的单个合同的变更累计金 额较监理人审定的变更累计金额的误差大于±20% ,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且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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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向市住建委通报。违约责任发生时由委托人发出违约通知单,并要求监理人限期缴交 违约金。
其中: 变更审核误差=(监理人审核的单份工程变更金额(或单个合同变更累计金额) - 变更终审部门审定的单份工程变更金额(或单个合同变更累计金额) /监理人审核的单份工 程变更金额(或单个合同变更累计金额) *100%。
变更终审部门: 一、二类变更的终审部门为市住建委,三类变更的终审部门为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
(4) 进度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进度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①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节点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 7 日以上(包括 7 日) ,监 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由此出现 关键工期滞后 14 天以上(含 14 天) ,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由此出现关键 线路/节点工期滞后 21 天以上(含 21 天) 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进度控制上作用失效,委托 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②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 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 5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 合同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①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 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 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②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 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6)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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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 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 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由此而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 违约责任 1 次。
(7) 监理职业操守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 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 ②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③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④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 正当收益;
⑤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
⑥禁止故意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必须承 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责任:
委托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人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未按照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执行,违反合同附件《通报批评处罚明细表》 任一条款,必须接受委托人的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处罚:
2.3、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 认定方式: 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 送达程序: 委托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 ①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②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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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委托人邮寄送达。
(3)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 2.2 款及附件 7《通报批评处罚明细表》 的 条款(两者若不一致,以附件 7《通报批评处罚明细表》 为准)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 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 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 监理人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
2.4、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
(1) 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首先从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 理报酬中直接抵扣。
(2) 如果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下一期的 监理报酬中抵扣违约金。
2.5、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委托人有权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 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委托人网站和建设项目合法继承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 公开披露。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 监
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时,监理人应按照本合 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 2 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 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且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约定为:
1、因委托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 况下,委托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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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督促承包人按期完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 到阻碍或延误,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酬金不变,且监理人应证明其已完全、 正确的履行关于进度控制的监理义务,否则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到因征拆、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非监理人原因,使监理 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致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委托人对此不增加或补偿任何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另行约定
为: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国家变化、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 非委托人主观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委托人按实际监理工作 内容及工作量清算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的监理报酬。
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
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第 3 点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
由于国家变化、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 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 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正常监理报酬:
1.1 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工程正常监理报酬的签约合同价为(大写) :人民币 ,(小写: ¥ ), 折算监理报酬率为 %。
折算监理报酬率=监理报酬/工程概算*100%【监理报酬中标价/招标时公布的工程概算 *100%】
正常监理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工程概算投资额为 万元,则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 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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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幅度值为: %
则监理费为: 万元
1.2、正常监理报酬的计取及结算方式:
根据 xx 市令第 51 号《xx 市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纳 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投资项目 价款结算的依据。
正常监理报酬为监理人完成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成本、 利润、税金等。正常监理报酬按以下 方式一 结算。
■方式一:本合同正常监理报酬参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规定〉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67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534 号) 文件所规定的计价方式, 按经审核的工程概算投资额(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之和) 为计费基数结算,实行总价包干(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其中: 专业调整系数为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为 ;浮动幅度值为 % 。
□方式二: 若实际工程施工终审结算价的浮动在原工程预算价(即招标建安造价: ***万元) 的±10%以内,本项目的监理费采取总价包干。若实际工程施工终审结算价的浮 动在原工程预算价的±10%以外,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 号》 文件的规定,以实际工程 施工终审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重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最终施工监理费=重新 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
出现以下情况时,结算价需进行调整:
1.2.1 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概算调整,则监理费按最终批复 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计算方法如下(但不超过其最终批复概算中的监 理费) :
监理费=重新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价÷招标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 准价)
1.2.2 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甩项(指工程范围减少、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取消), 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内容全部实施,则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监理费结算价= [1-(甩项部分的施工合同价×1.13) ÷工程概算投资额]×中标价 1.3 正常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1.3.1 按照《关于印发〈xx 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2012 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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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穗建计〔2012〕 686 号) 等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监理人凭有效原件 及上述文件要求的申请资料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审批后,按委托人、监理人共同签 订监理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款。本合同按以下 方式二支付(财政投资项目 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
方式一:
(1) 本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合同工程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 的 10 %作为定金,定金计入合同正常监理报酬的累计支付额,不另行扣回;
(2) 在监理工作量完成 20%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20%; (3) 在监理工作量完成 40%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30%; (4) 在监理工作量完成 60%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45%; (5) 在监理工作量完成 80%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60%; (6) 在项目完工且监理工作量完成 100%后;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 额的 75%;
(7) 在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80%;
(8) 监理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 总金额的 90%;
(9) 工程结算经 xx 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至正常监理报酬结算审核价的 95%。
(10) 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均结束,且承包人均 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且监理人配合各专业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后,结清正常监理报酬 尾款。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后,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定金等)超付,则监理 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 理报酬,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 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注: 以上分期支付监理人可视实际情况合并申请。 方式二:
(1) 本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合同工程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 的 10 %作为定金,定金计入合同正常监理报酬的累计支付额,不另行扣回;
(2) 按进度支付监理报酬,每次支付额为(本期完成工程量/合同工程量) *监理费*75%,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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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人完成全部合同变更审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 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80%;
(4) 监理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 初审结算价的 90%(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90%) ; (5) 工程结算经 xx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财局审核价支付至正常监理报酬结算审核价的 95%。
(6) 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均结束,且承包人均 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且监理人配合各专业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 情况下,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后,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 理报酬(含定金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 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报酬,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 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注: 以上分期支付监理人可视实际情况合并申请。 2、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外的咨询、鉴定等) 所需费用,双方按附加工作的特点和本合同的标准另行协商确定。按照 《关于印发〈xx 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2012 版) 〉的通知》 (穗建计 〔2012〕 686 号) 等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监理人凭有效原件及上述文件要求 的申请资料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审批后,按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向监 理人支付。
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不计算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监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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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
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委托人所在地诉讼解决。
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
(1) 因一方(违约方) 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 费等合理费用)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 求(或诉求) 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 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
(3) 合同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调解形式 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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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标通知书/委托书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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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 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 就 项 目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
(一) 严格遵守党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监理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一)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监理人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委托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 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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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
(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三)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 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作为本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
立即生效。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委托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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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广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个人。
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 持; 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 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 前通知监理人。
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 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会同委托人不 准进入。
4、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 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 8、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
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 指令,坚决予以 纠正。
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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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1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
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 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 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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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监理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等监理行业法规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建设管理单 位将对监理的违法和失误将给予严格处罚,并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权利。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管理方制订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新增工程项目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进度款计量管理办法》 、 《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 、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被批准同意的《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开 展监理工作。
《监理规则》 除非建设管理单位另有约定外,要求自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的 30 天 ( 日历日) 内编制完成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监理实施细则》 除非建设管理单位另有约定外,要求自批准同意《监理规划》 之日起的 60 天( 日历日) 内编制完成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及批准文件、监理日志等开展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需按 城建档案要求整理成册,列入竣工移交清单。
监理单位须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协调好征地拆迁、设计图纸等方面的工作,处理与委托监理 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 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 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直到终止合同。
进场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不低于投标承诺的人员资质/满足资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除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更换监理人 员外,不允许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管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或到位但水平低下,不能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有责任按照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必须具有专职对外协调工程师,负责现场交通疏散、文明施工、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的管 理工作; 直接对总监负责,将上述对外协调工程师相关工作落实到标段。主要监理人员(总监、 标段总监代表、计量工程师等需一个月考查是否胜任,业主考察后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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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 施,进行审核、签认的;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工程师对 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进行审定、签认的; 管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 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的。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件配件和设备; 不得利用职权故意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务,建设 管理单位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造成重大质 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加强事前控制和旁站监理。
各驻段监理代表签字权固定,责任到人,必须组织各种施工、竣工资料的检查及实施工作, 资料有总监派人专职整理归档。如丢失资料或资料未达要求由监理负责补充完善。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 按监理投标承诺的内容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 具。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和文明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进行审核。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且能通过建设管理 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罚。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如: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 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 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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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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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在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或 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超过两次。发生上述任何情形之一,予以通报 批评一次并处以罚款。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资质与事实不符的,按不符的人数,每人扣减 相应监理费,并更换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监理人员每人每次更换,分别扣减 A(副总监/总监代表、合同管理工程师/计量 工程师) ;B(专业监理工程师) 或 C(一般监理工程师) 监理费。监理人未经 委托人同意更换人员后,人员资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的, 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不少于 20 天,在工作日未经委托人 业主代表批准不在场,每天扣减监理费 A。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作日内因事离 场 1 天以内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 天或 2 天以上应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否则 须接受委托人通报批评并每人每次扣减监理费 B 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扣减相应监 理费。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 况,每月向委托人上报施工图纸的存在问题修改的情况。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 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每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 或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施工组织混 乱的,每项扣减相应监理费。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 39
1.1 1.2 1.3 500 500 1.4 2.1 2.2 5000 5000 2.3 2.4 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保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每次 扣减相应监理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若发现监理人现场监理不 到场,或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根据对委托 人的影响程度,每人每次不到场扣减相应监理费; 并承担因现场监理人员不到场 而引致的承包人及委托人的工期延误损失。 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扣减 相应监理费。 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 则每件每日扣减相应监理费 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每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扣减监理费 A; 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 件扣减相应监理费 B。 对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施工合同争议或解除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其他监理 工作,监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每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工程例会由监理人组织,到会单位不齐,监理人又未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通知联 系情况的,从第三次起,每次扣罚相应监理费用。 各方到现场处理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监理人不到场的,每次扣罚监相应理费用 各方到现场处理管线、房屋拆迁或迁移问题,监理人不到场的,每次扣罚相应监 理费用。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时予以 确认或提出质疑; 若对明显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资料不提出质疑且予 以确认而上交委托人,则每次扣除相应监理费。 监理人在工程完成相应内容并收齐有关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质量验 收时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的各种资料,交委托人归档。否则,每迟交一天,扣除相 应监理费。 未能督促承包人履行文明施工责任的,每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 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 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扣减相应监理费。 40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3.1 3.2 4.1 4.2
所监理的工程出现文明施工通报批评,每次扣罚相应监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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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监理单位名称) :
你司在 (工程名称) 的监理过程中,存在 (情 况说明) 情况,违反了监理合同 (合同第几部分第几条) 的 有关规定,应处以(大写) 人民币 元(小写: ¥ 元) 的罚款,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罚款金额计算过程)
罚款将在紧接的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
特此通知。
(委托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盖章)
二○ 年 月 日
签收栏
总监理工程师:
注:
1、本通知单一式四份,受罚监理单位一份,各部门各存一份。 (可根据具 体需要增加份数)
2、本通知单的发出:
(1) 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监理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发出本通知单; (2) 计划资金部根据监理单位审核工程变更费用、计量、结算等的实际情 况做出处罚决定,并发出本通知单;
(3) 委托单位其他部门可结合本部门职责根据合同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并 发出本通知单。
3、本通知单作为扣减监理费的原始凭证,请工程部检查和落实监理单位附 在紧接的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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