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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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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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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吉祥区城市信用社。 :河南省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 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996年元月20日,原告洛阳市吉祥区城市信用社与被告河南省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签定一份。合同规矩:由吉祥区城市信用社贷给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10万元,期限自1996年元月20日至1996年6月20日止,由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作为人,至主本息悉数清偿结束之日止。该笔告贷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催要,该被告一向拖欠不还。1996年8月15 日,原告恳求担保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承当确保职责,但其至诉讼时也未实行还款职责。截止1997年2月28日,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尚欠原告告贷本金10万元,利息22234.50元,并应向原告付出逾期还款罚息2777.94元,合计告贷本息为125012.44元。1997年3月3日,吉祥城市信用社遂向洛阳市吉祥区人院提讼,恳求判令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立即归还拖欠的告贷本金和利息,并付出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对担保这一现实并无异议,仅仅辩称,担保做法已过确保期限,不应再承当担保职责。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未作辩论。 洛阳市吉祥区人民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告贷担保合同契合有关法令规矩,为有用合同。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长期拖欠告贷不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本案胶葛应负首要职责。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的约好,没有详细的时刻,约好不明,应视为未约好确保时期。但原告于1996年 8月15日在法令规矩的六个月内已恳求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实行其代为清偿告贷本息的确保职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矩,应视为。诉讼时效间断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矩,原告还有2年的时期。自1996年8月15日原告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至今,尚缺乏2年,故被告辩称原告申述时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革除确保人确保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对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的这笔告贷仍应负确保职责。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未实行确保职责,对本案胶葛应负必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第二十六条和《告贷合同法令》第十六条的规矩,该院于1997年4月4日判定: 一、原、被告签定的告贷担保合同为有用合同。 二、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应在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付出告贷本金10万元,利息22234.50元,并付出逾期还款罚息2777.94元,合计告贷利息125012.44元。1997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由被告在最终还款时同时结清。 三、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对前条所述告贷本息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收效。 分析本案胶葛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矩,被告孟县天然保健食品饮料厂在原告处告贷应当归还这一现实无可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首要在于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是不是还要承当连带确保的职责。 首先要断定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承当确保职责的时期。关于这一点,在担保合同中约好担保时期至主债款本息悉数清偿结束之日止,由于该约好的担保时期的停止时刻处于不断定的状况,这在严厉的法令方面是绝对不允许的,故该担保时期的约好应当归于约好不明,视为未约好确保时期,担保时期的起算仍应从主债款实行时期届满之日起算。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矩,负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未约好确保时期的,债权人有权自立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就本案而言,主债款的实行期在1996年6月20日届满,原告应当在此以后的六个月内向确保人建议确保权力,在这一点上,合议庭合议时,定见是共同的。可是,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的担保做法是不是已过确保期限,它是不是还要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合议庭在审理时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由于告贷于1996年6

月20日到期后,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矩,原告如果未在6个月以内,即996年12月20日之前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则要革除确保职责。而原告在1996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恳求确保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实行确保职责,直到1997年3月3日,原告才又申述,恳求二被告归还告贷,从间断时的1996年8月15日从头核算确保时期,确保人的确保时期现已又经过了七个月之久,超越了法令规矩的六个月确保时期,因而,应革除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的确保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告贷到期后,原告在确保时期内恳求确保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实行确保职责,这时,确保时期即行停止。尔后,原告对确保人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的应当直接适用二年诉讼时效的有关规矩,而不应当继续适用确保时时期断六个月,原告又未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即革除确保职责的有关规矩。这一点《担保法》没有作出更详尽的规矩,咱们不应当类比,而应当依照特别法没有规矩的,适用基本法的规矩,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矩。在本案中,原告在确保时时期断后,从1996年8月15日到申述时,即行使恳求权时,还缺乏法令规矩的2年诉讼时效,故被告河南省华夏内燃机配件总厂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合议庭合议时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在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确保人,他与在债款人没有实行主合同债款时,处于平等的地位,即都有职责实行债款,而不分先后顺序。第一种定见没有详细的法令依据,而是采用了类比的办法,这在法令上站不住脚。确保时时期断后,确保人与债款人相同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矩,契合担保法的立法原意,也契合公平缓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职责编辑按: 在《担保法》实施后,关于当事人在中约好确保时期至主债款本息悉数清偿结束之日止的约好,由于确保停止期处于不断定状况,而应视为是确保时期约好不明,应予附和。但对这种约好不明,究竟是应当参照担保法断定为“没有约好”,而适用法定六个月确保时期的规矩,仍是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矩,将确保时期定为两年,在审判实践中争

议较大。现在,倾向性的定见是,约好不明究竟不同于没有约好,彻底依照没有约好处理不尽合理。因而,参照诉讼时效的规矩将确保时期断定为两年比较合适。但这段时期是确保时期,而不是诉讼时效时期,不存在诉讼时效上的间断、间断疑问(拜见1999年第一期,最高人民公报所载“当时经济审判工作应当留意的几个疑问”一文第(六)个疑问)。对债权人超越确保时期才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对债权人该恳求权是适用确保时期的规矩断定为超越确保时期建议权力应革除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仍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规矩而断定只需未超越诉讼时效时期仍应维护债权人的恳求权,法令未作出明确规矩,这需求从两种准则的性质及其理论上去准确掌握。 在《担保法》实施前,关于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职责期限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疑问的规矩》第11条的规矩,“确保人应当在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此处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实应理解为自立债款应当归还之日起至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即诉讼时效届满的作用,一方面是消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发生了债款人时效抗辩不承当职责的作用。因而,依照该规矩,在此种情况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期限是随被确保人的诉讼时效期限而断定的。 可是,法令上规矩确保时期,如果说它也是一种诉讼时效的话,就没有另行规矩的必要。法令上规矩的确保时期,是为了赶快和明确地断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于一种断定状况,以习惯快节奏的现代生活的需求,因而,法定确保时期的长短通常是短于通常诉讼时效时期的。那么,关于债权人超越确保时期才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就不也许得出只需未超越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时期就仍应维护的定论来。如此解释与确保时期的立法意图和涵义相悖。再者,确保自身是一种期限做法,若超越了确保期限,确保联系即告消除。而诉讼时效届满,仅消除权力人的胜诉权,法令上的权力职责联系转为自然权力职责联系,联系依然存在。因而,如果在约好的确保期限或法定的六个月时期内,债权人没有向确保人建议承当确保职责的,就意味着债权人抛弃了确保人的确保,确保人不再负确保职责,债权人就只

能恳求主债款人实行债款了。据此,在《担保法》实施后,前述最高人民之规矩的“立法涵义”即应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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