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国家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部门规章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
2、幕墙等的清单,如:工程量招标时、由投标人计算,中标后要重新算,那么如何避免投标人投机取巧?
答:这种方式进行招投标是不可取的,投标人计算工程量会出现不同投标人计算工程量差异的情况,而且有时会出现由于对图纸、技术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工程量计算差异较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再进行对投标人的评标、定标无论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最低价法都会出现无法评判中标人的情况,如果招标时出现部分清单工程量无法提供或无法准确提供给投标人,这种情况下建议对此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采用暂估量清单项出现,招标从统一规定暂估清单项的工程量,如工程量为1等,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暂估清单的结算办法作出统一规定,规定为合同执行过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3、如何规避清单报价中,施工单位报价中所含主材单价对应档次与业务需求的档次单价差异,造成施工单位要求追加价款的风险?如:地砖,施工单位报价中所含主材单价30元/m2,业务需求中高档80元/m2左右的地砖,由此引起了差价如何处理?如何在招标阶段归避? 答:一个办法可以是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出部分主要材料让投标人单独报价,并在评标办法中考虑此部分报价针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可规定,对于主要材料中的报价与投标清单项组价材料价格不一致时,以评标主要材料报价为准,并在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检查(清标)中加入对于主要材料报价与组价材料价格一致性的检查。如果存在不一致,可作不响应记录,这种做法已经在杭州部分工程中应用过了。
4、《招标法》、《合同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提到:竞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如何能判定某企业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答: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成本?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之和。由产品成本和期间成本构成,从某种角度来说,施工企业的成本是个别成本,是施工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上述法律提到的竞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造成行业市场内恶性竞争,这里的成本价我认为应该是指社会平均成本,绝对不Ω檬瞧笠蹈霰鸪杀尽U庋卸称笠低侗瓯凼欠竦陀诔杀炯郏灰卸鲜欠竦陀谏缁崞骄杀炯郏卸鲜欠竦陀谄笠蹈霰鸪杀炯郏瞧笠迪晗赶蛏缁峁计涑杀厩榭觯裨蛭薹ㄅ卸希?br> 5、不平衡报价的应对策略?
答:一种就是加强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报价的报价分析,具体做法可以是以细化到综合单价的造价指标作为评标价格参考基准价格,利用水平对比的方式设定在此价格一定范围内为合理范围,超出此范围的价格可能存在报价策略。这种方法利用评委人力来进行报价分析几乎不可能,必须利用软件技术进行快速计算分析。另一种就是学习世行和亚行的经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不平衡报价策略,使用后会导致投标被拒绝,起到严防禁止的作用。6、我想了解一些评分办法,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评标过程中一般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
法。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报价等内容,分二个阶段进行综合评分,以技术标和商务标总得分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技术标通过后,以商务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7、拦标价就是标底价吗?能简单说一下吗?
答:首先要知道两者的概念:拦标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止标准,标底价指招标人按照社会平均水平估算的建筑项目费用总价格。
拦标价与标底有本质的区别:标底价是招标人预计的价格,它的编制依据是地方的消耗量定额、网刊的信息价格和地方规定的取费标准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类别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是评标的参考,不能决定谁中标。 而拦标价是招标人期望的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
拦标价体现了招标人的主观意愿,就是表达了自己想要购买的建筑产品的品质和经济承受能力,符合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目前广东省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模式,并出台了相关。通常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以高过标底价,但不可以高过拦标价。所以,如果做招标文件要明确是拦标价还是标底,一定要明确。
摆在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做好这个拦标价,怎样才在造价合理的范围内达到拦标的作用,不能使业主吃亏,也不至于让施工单位望而生畏,这个度并不好把握。8、我做的是项目公司,资金性质为投资 问一下 我想以预算价下浮7个点作拦标价, 现在有没有规定这种方法不充许?
答:拦标价作为评标报价的一把尺子,一般是设置上限值和下限值。上限值体现了社会平均造价水平,是企业不能任意超过的,是控制投资的依据;下限值则是业主对招标工程的合理期望值和专家经验值的综合平均。你提到的上限值是以预算价下浮7%,具体规定要看各个地区标办是否有明确禁止这种做法,我们了解到的上限值一般是由定额计算得到的预算价。
9、本人由于资历尚浅没有参加过评标委员会,不知经济标如何具体评定,怎么修订投标报价,请大家多指点。
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评即可了.现在的评委评标也在评标室先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关于修订投标报价分几种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报价修订(计算错误修正和小数位数据修正),但投标人总报价不得调整。
10、低价中标工程,对于质量标准不详或无施工详图的工程项目或机电设备,适当降低报价.比如清单里有不锈钢栏杆,但无详图,可否按结构简单的报低价?柴油发电机未说明采用哪个厂家的,什么品牌,可否按一般产品报低价?如果报低价可否在清单说明里加上说明?结算时要高价的理由是什么呢?
有些非国标的新材料,招标文件中也无质量要求,能否按低价报?
如果报低价,高价结算,在理论上能不能完全站住脚,有法律依据吗?我只是说理论上,当然这样做要看甲方态度、甲乙关系等其它因素。我们只在理论上讨论可行吗?
答:针对投标人来说,这种做法实际上本身就是投标策略中很正常的一种行为,对于招标文件中图纸不明确、技术规定不详细、后期极可能存在设计、施工变更的内容,投标策略就要求投标人在情况确实无法明确(比如在答疑之后仍然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报出相对低的价格,这
样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防止报高价导致在众多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招标人意图体现不明确或无法体现明确的情况下,可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理解进行报价,并可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加上对此部分报价的说明,以备询标时使用,当然投标人的理解说明与报价是要相匹配的,如果不匹配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针对招标人来说,如果出现上述无法明确技术细节或项目要求的招标内容,建议使用暂定价项目,不用投标人进行报价,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此部分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费用结算(发生费用前由甲、乙双方签订认可)
11、建设单位是集团公司,有监理子公司和建筑子公司.请问监理、建筑等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答: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有单独的资质证书即可以投标 不能同时投标。
12、中标通知书发出且中标单位已进驻施工现场,有人举报项目经理造假并经查实,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1、取消中标人的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2、中标单位应退场。3、由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二名候选人放弃或者也有类似问题由排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三名都不行,要重新招标。4、没收投标保证金。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施工单位在该省一至两年的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13、目前,在评标中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为了与国际接轨和节省资金,一些省、市开始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现在的市场环境和条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可取吗? 答:可取。1、实行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做法,如亚行贷款项目全部实行最低价中标。我们与国际接轨就要符合国际惯例。
2、从目前市场发展情况来看,综合评估法是计划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采取最低价中标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是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
14、有一个标底为十几万的小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方法,设拦标价。共有6家单位前来投标。其中2家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废标处理了;另2家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按招标文件要求也作废标处理了。那么有效标只有2个了,是否要重新招标呢?
答:不需要重新招标,可以从中选一家。其实并不是什么项目招标都好,强制招标只是那些达到国家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除此业主有招标自主权。如果要招标,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参照《采购法》里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这样省事、省力,省钱。
15、投标文件在哪些情形下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
答:1、可以参考一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 2、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作废标处理。(1)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
,但是对于同一个项目监理和施工
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我认为关键的一点是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实质性条款或要求,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一一做出响应,如果不响应,将作为废标处理。
4、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中第五十条,里面也有废标的规定。
16、我该如何解决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问题?
答:1、递交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要依法重新招标。
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解决投标单位少的问题,建议:一是招标公告要在国家指定的有影响、发行量大、知名度高的媒介或网络上发布进行广泛宣传;二是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查询等方式,向一些优秀的队伍发出通知,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知招标信息。三是可以适当降低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7、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答: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标; 2、开标后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修正标价; 3、开标日后坚持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4、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合同协议。 5、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18、我想了解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答:首先要清晰两者的概念。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两者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必须采用发布公告的形式(一般在国家指定报刊或网络上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邀请招标事先已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只要符合条件的法人或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范围广。邀请招标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范围较小。
4、公开招标程序复杂,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文件,费用也较高。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招标时间缩短,招标费用也减少。
5、公开招标一般根据项目总投资和市场情况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办法选取合格的投标人。邀请招标不需资格预审,邀请对象必须是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选择邀请对象的过程即是资格预审的过程。
19、招标工程审计中,我发现许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不是用招标时的单价计算的结算额,而是按甲乙双方的协议价计算的结算额。这种计算办法违反《招投标法》吗?
答: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受法律保护。结算必须执行合同价,并可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结算价。约定不予调整的即是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按招投标法规定,
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不得对投标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变动,单价变动明显是改变了实质性内容,所以是违法的。除非是工程量变化超过了一定的比例,造成单价应做相应调整,才可以调整。20、想了解一些自行招标的情况,什么情况可以自行招标?
答:要看该项目是否是依法(包括当地管理办法)必须招标项目,如果不是即可自行招标。不过按招投标法规定,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1、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具有资质和能力且业绩良好,能否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自行组织招标?
答:资质是指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具备该工程相应的资质。能力是指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且有同类项目业绩。 一、法律对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自行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三、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属于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有关规定核准自行招标。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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