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使用本院车辆,费用按英德市物价局标准收取。
2、 会诊费标准:每次每位医师300元。与本院签定双赢合作协议书的单位,原则上会诊费不收,会诊医师下乡劳务补贴由申请会诊单位负责。
3、 没有与本院签定双赢合作协议书的单位,会诊费按每次每位医师300元标准付给会诊医师,会诊医师的下乡劳务补助100元由本院负责。
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器械,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受邀单位不提供各种材料、器械。
5、院外会诊应有被邀请单位会诊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6、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诊疗经验(主治)的医师方可参加院外会诊。医师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7、受邀请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及治疗方案,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在病程记录的会诊意见手术记录处签字。
8、院外会诊医师还要承担对危重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9、如果医师在院外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0、如果医师未经同意外出会诊或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一季度劳务补贴,构成医疗事故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11、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代付被邀请会诊医师的必要交通费和食宿费,并向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代缴相应的会诊费或手术费。
12、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交回邀请单位会诊申请书及会诊结论到医务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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