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66年我国洛阳生产出第一台旋转钻机,大直径钻孔灌注桩就在我国许多特大桥梁桩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大跨径桥梁建设和城市大型重点工程逐渐增多,为大直径钻孔灌注桩桩基的采用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 一、工法内容 1.工艺特点
1.1. 大直径钻孔桩根据桩径、桩长、地质条件、水文情况等诸多因
素来选择钻机的型号、扭矩及钻具的各项参数。一般在地层强度较高、钻孔深度较深地质情况较复杂则选用较大型号钻机,另其反。
1.2. 在陆地上施工时,其泥浆循环可在陆地开挖泥浆沟和泥浆池,
护筒的埋设只受表层不稳定土层影响。而在在水上施工时,需搭设平台。护筒的埋设较深,既要保重平台的稳定又要保证钻孔壁的安全。
1.3. 成孔过程泥浆的循环方法可分正循环和反循环泵,而反循环又
可分泵吸反循环和气举反循环两种。
1.4. 大直径钻孔桩泥浆的作用主要为:①保护壁,②悬浮钻渣③冷
却钻具;大口径成孔对泥浆质量要求很高,一般检测指标有:①相对密度,②粘度,③含砂率,④胶体率等。
1.5. 在江上或海上作业时,材料供应和正常施工不可避免的要受到
潮汐、风浪、季节性的影响,另由于平台的局限性需在平台配制专门的泥浆箱或利用护筒的连接作为泥浆池或泥浆循环管。 2.适用范围
2.1. 本工法适用范围:孔径≥2000mm,孔深150m以内的孔径、垂
直度要求较高,水上(陆地)竖向承重桩的施工。
2.2. 适用地层:粘土层、砂层、砾石层、卵石层、岩层等地层。 3.工艺原理
结合工程及地质条件,利用大扭矩钻机进行大直径成孔,下放钢筋笼、导管法水下混凝土灌注,从而实现成桩达到竖向承重的目的。 4.施工工艺 4.1. 施工顺序
在施工前,先对钻孔中心进行校对然后钻机就位成孔。成孔中钢筋笼进行制备,成孔验收后下笼、下导管进行二次清孔验收,最后进行灌注成桩。 4.2. 工艺流程
钢护筒连接(埋设)泥浆循环池(筒)泥浆制备渣浆分离器孔位验收钻机就位成孔一次清孔 安装钢筋笼导管安装测定沉渣测砼面返高储浆池排污装船(车)排污场地二次清孔、验收水下砼灌注测量砼面、拆除导管灌注结束孔口防护校正空钻孔深钢材进场、验收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吊运检查导管混凝土供应坍落度检测砼输送就位试块制作、养护送试块测试 5.施工要求
5.1. 根据设计施工图要求确定施工工艺方法和总体施工顺序 5.1.1.
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特点来确定施工的工艺方法,根据施
工环境来制定施工的总体顺序。 5.1.2.
作好施工前期的施工技术准备和生产物质准备。熟悉和审
查施工图纸及其设计文件,并根据施工要注进行翻样、交底。落实各种检查及验收程序。做好各种监视和测量仪器的检验,及生产设备的验收、调试工作。 5.2. 护筒的要求
5.2.1. 护筒的作用:控制桩位、导正钻具;防止孔口和孔壁坍塌;
参与平台承重、固定钢筋笼。
5.2.2. 护筒按材料的不同分为砖砌护筒、木护筒、钢护筒、钢筋混
凝土护筒。对护筒的壁厚、直径和埋入深度、和垂直度都应根
据护筒的作用作相应要求。 5.3. 泥浆循环和排渣系统的布设
5.3.1. 成孔时,泥浆处于循环中,泥浆循环一般从孔底经过钻头、
钻杆、水龙头、粗颗粒排渣槽及泥浆沉淀池再通过泥浆旋流器流入孔内。如果是正循环则反。
5.3.2. 泥浆循环的沉淀池容积一般要求为钻孔桩方量的2.5倍。陆
地上可以在地表开挖泥浆池的方法而水上则可以利用连接的护筒作为沉淀池。排渣的方法为三种:沉淀排渣,过滤排渣,旋流排渣。因此,排渣系统的布设只要在泥浆循环过程中相对应的布设较长的循环管路、粗渣粒过滤器、泥浆旋流器就可。 5.4. 泥浆配制
5.4.1. 钻孔泥浆配制有两种方法:一、 利用地层中的粘土层,进
行清水钻进自然造浆。二、用优质膨润土人工制造泥浆。
5.4.2. 设计泥浆比重为1.10左右,粘度在23~28秒左右,加碱量
为膨润土量的5%。每方泥浆配制比例为(膨润土和纯碱的掺量根据泥浆性能进行动态调整控制): 水(kg) 908
5.4.3. 而在施工中,对于不同的地层应选择不同的造浆方法和造浆
膨润土(kg) 183 纯碱(kg) 9 量。
5.5. 泥浆除渣处理
钻孔过程中,废泥浆和钻渣需进行处理。陆地施工时,一般可采用泥浆车外运,水上则可采用泥浆船外运,并到指定排放地点排放。 5.6. 成孔的技术要求
5.6.1. 钻机就位后,调整钻机转盘的水平,保持“三点一线”。 5.6.2. 成孔钻进过程中,应不断向孔内注入优质泥浆,保证孔壁的
稳定性。
5.6.3. 在钻进过程中为防止因地层软硬不均出现的孔斜事故,施工
时,在配备足够钻头配重压力的同时,采用“减压钻进”以保证钻孔垂直度。
5.6.4. 在保证孔壁稳定的前提下,在易糊钻的地层,调整泥浆性能、
钻进参数等措施以减少糊钻。
5.6.5. 在易缩径的地层中钻进时,可适当抬高水头高度以及增大泥
浆的粘度和比重的方法来增加泥浆对孔壁的压力,减少缩径。 5.6.6. 在易坍塌地层,为防止土层水对钻孔泥浆扰动,一般要求钻
孔液面水头为2米以上(水上施工地层水以水面标高计算)。 5.7. 钢筋笼制作质量和制作进度及吊装技术要求
5.7.1. 为了确保钢筋笼成型后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对钢筋笼的焊
接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对焊条的选择、焊接尺寸、焊接方法等应满足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5.7.2. 焊接形式:钻孔桩钢筋笼主筋与加强筋及加强筋与螺旋筋的
焊接主要采用搭接焊、点焊。搭接焊时先用两点固定两端,然后再施焊。
5.7.3. 为确保钻孔安全,缩短钢筋笼孔口连接时间,钢筋笼可用直
螺纹套筒连接。
5.7.4. 钢筋笼制作应在专门的台座上进行,主筋应严格一一对应,
间距严格统一。
5.7.5. 钢筋笼起吊应采用三点吊,防止钢筋笼在重力作用下发生变
形。吊放钢筋笼入孔时应对准孔位轻放、慢放入孔。钢筋笼入孔后,应徐徐下放。若遇阻力应停止下放,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高起猛落、碰撞和强行下放。
5.7.6. 上下两节钢筋笼利用钢筋笼固定架进行微调对中,确保主筋
全部对准后进行连接。
5.7.7. 钢筋笼全部入孔后,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安放位置并作好记
录。符合要求后,钢筋笼上端可用定位筋来控制标高和防止错位。
5.8. 水下混凝土基本指标与浇灌技术要求
5.8.1. 导管连接成导管柱,力求垂直,接头处采用密封圈垫予以密
封。密封圈的直径选φ4—7mm,厚度为3—5mm。导管开工前先进行压力水密性试验,并提供合格证明。
5.8.2. 混凝土在拌制过程中应加入缓凝剂,以控制混凝土的初凝时
间不小于单桩灌注总时间。首批混凝土下落后,混凝土应连续灌注。
5.8.3. 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而水灰比不宜大于0.6 5.8.4. 混凝土的强度一般为水下C30,而实际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
度需提高一个等级为C35。
5.8.5. 灌注混凝土在送到孔口料斗时坍塌度损失值一般为
18cm~22cm,也视天气情况可适当上下调1cm。 5.8.6. 混凝土初灌量按下式计算:
V=π/4D2(H1+H)+π/4d2h1 式中:V——初灌量(m3); D——实际桩孔直径(m);
H——导管埋深,初灌时不小于1—1.2m; H1——导管底口至孔底高度(m); D——导管内径(m);
h1——孔内砼达到埋管高度时,导管内砼柱与导管外水柱压
力平衡所需的高度(
即:
h1=Hwγw/γ0 故料斗的容积不小于初灌量。
5.8.7. 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深为2m~6m,不宜大于10m。 5.8.8. 采用标准测锤测量砼面高度,测量时,在导管与钢筋笼中间
部位下入测锤,至少测3—4个点,然后取其平均值,记入灌注记录表。
5.9. 其他与成孔、灌砼质量相关的技术要求
5.9.1. 开钻前主动检查钻杆的垂直度,钻进过程中不断检查方钻杆
的垂直度及钻机水平情况,一旦发现倾斜与位移,应立即纠正处理。
5.9.2. 钻进中当发现孔斜时,应立即进行上下扫孔,直到将钻孔扫
直,方可继续钻进,严禁发生孔斜时,强行钻进至终孔。 5.9.3. 在不同的地层采用合理的转速和钻压,减少由此对孔壁稳定
性产生的影响;
5.9.4. 根据不同的地层采用不同的钻进操作方法,可以采取每钻完
一根钻杆,上下串拉和重新扫孔防止缩径。
5.9.5. 水下混凝土灌注施工对施工所用混凝土应现场取样,按要求
制作试块。
5.9.6. 开始灌注时,先配制一定量流动性好的水泥砂浆保证混凝土
初灌的流动性。
5.9.7. 在钢筋密集区在灌注中要不断上下提动导管(不能拔出导
管),以防止速度过快而产生空洞。
5.9.8. 提升导管时不可过快过猛,以防拖带表层砼造成浮浆泥渣的
侵入,或挂动钢筋笼等。
5.9.9. 导管拆除操作要干净利落,防止密封圈垫落入孔内。拆下的
导管应即用清水冲洗干净,集中堆放。
5.10. 场地(或平台)总体平面布置的合理性(须附施工现场总平
面布置图)
5.10.1. 根据实际的场地条件,在现场总平面图上,按一定的设计原
则,设计施工场地布置,确定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办公设施、
施工便道、施工机具(钻机、钻具、空压机、水箱、全套灌注设施、注浆机、弯曲机、电焊机、切割机等)、材料(钢筋、管材、膨润土等)堆场、库房、钢筋笼加工堆放、泥浆循环系统布置和供电输水线路的走向,并绘制成图和加以文字说明。施工现场布置设施、设备随着施工的进展,须变化时可适时作合理的调整。
5.10.2. 在陆地施工时,如有硬地坪施工要求的场地,设备进场前,
按规划做好硬地坪铺设。因大口径机具较重,孔口周围进行地坪加厚、铺设方木或轨道处理。
5.10.3. 在水上平台施工,根据工程工况环境及施工特点,在陆上建
立生活、生产物资供应储备基地,安排专人管理。视情况租赁船只,以便与陆上联系和保证物资供应。另在平台生活区内放置一到两只集装箱作材料物资库,以保障文明安全生产。为了节省空间,采用双层集装箱作为办公和生活用房。
6.质量要求 6.1.
识编号 6.4.1. 6.4.2. 6.4.3. 6.4.4. 6.4.5.
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桩基工程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包括文字说明); 钻孔桩钢筋笼图;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适用的施工依据、施工规程、验收规范的名称、文件标
6.4.6. 上海市标准《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
(DBJ08-202-92); 6.4.7. 6.4.8. 6.4.9. 6.4.10. 6.4.11.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6.4.1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6.4.13. 6.4.14. 6.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上海市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成孔质量验收标准
根据公路桥涵施工规范规定,钻孔灌注桩施工应达到以下几项要求:
项次 1 2 3 4
项 目 指 标 验收程序 检查项目 混凝土强度(MPa) 桩位(mm) 群桩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在合格标准内 150 1% 200 钻孔倾斜度 沉淀厚度(mm) 摩擦桩 成 孔 、 一 清 6.3.
钻机对中偏差 ≤20mm 泥浆比重 泥浆粘度 孔径 垂直度 孔深 钢筋笼制作质量标准
1.10~1.15 18~22s ≥φ2.50m ≤1% -0~+300mm 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抽检 一级验收、抽检 钻头直径 悬吊钻进 二级验收 焊接尺寸要求(d为钢筋直径):
焊缝长度 单面焊10d、双面焊5d
工序 监控和检查内容 过程 钢 (1) 钢材质量 笼 (2) 焊条质量 制 (3) 钢筋笼直作 径 必须合格 必须合格 ±10 mm 顺直无扭曲 ±100 mm 主筋±10 mm、箍筋±20 mm 查质保书、查复试报告 查质保书、包观察检查 拉尺检查 拉线检查 分节拉尺丈量、检查数量 检查方式 焊缝厚度 0.3d 焊缝宽度 0.7d 安 (4)钢筋笼垂直装 度 (5)钢筋笼总长度 (6)钢筋邦扎间距 (7)同截面主筋接头 (8)同截面主筋错距 (9)焊缝质量 (10)笼顶标高偏差 6.4. 6.4.1. 6.4.2.
≤50%主筋根数 ≥35d(主筋直径) 必须合格 ±100 mm 累加核定 拉尺检查 观察检查 拉尺检查 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混凝土质量相关指标
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混凝土应有良好的和易性,在泵送和灌注过程中
应无明显离析、泌水现象。 6.4.3.
混凝土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坍落度损失值在
18cm~22cm。 6.4.4.
0.6。 6.5.
导管安装、二清、混凝土灌注操作质量要求
检查数量 检查方式 水泥用量不宜小于370kg/m3,水灰比不宜大于
工序 监控和检查 过程 内容 导管总长 节数与长度核定 导管的直径 m 尺量 200mm~350mm 观察检查、水密丝口上足、密封不渗水 承压检测 导管下置深度 密度≤1.20、粘度18″清孔后泥浆比重仪法、漏斗~ 22″ 指标 计法 承重桩≤10cm(支护桩沉渣厚度 ≤30cm) 级配单审核、和易性检查 必须合格 商品砼质量 ≥ (计算值)m3 初灌量 观察检查、灌斗6 m≥埋管≥2 m 埋管控制 体积核定 1.0~1.3 充盈系数 计算与实测对比大于设计桩顶标高以上终灌标高 核定 2 m 试块制作及操作规范、数理统计评强度 定合格 观察检查、送样测试核定 测深与计算核定 计算核定 坍落度检测 测绳探测核定 距孔底0.3 m~0.5m 换算核定 导管 导管接口处安装 理 二次 清孔 混凝 土浇 灌 6.6.
工序 监控和检查内容 过程 1.护筒定位与埋设 1次/孔 2.成孔中泥浆的使用和管理 不低于1~2次/班3.一次清孔后的泥浆指标及沉日 非特 淤 不低于1~2次/孔 殊工 4.分节钢筋笼的制作质量与偏30% 序或 差控制 1次/孔 过程 5.钢筋笼保护块设置 1次/孔 6.导管的安装 1次/日批 7.混凝土试块的制作与养护 2~3次/班日 8.施工操作程序及规范性 1.钻机就位、对中和垂直度控制 2.终孔孔深 查 巡回抽检查数量 式 每根桩的工序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检查方特殊 3.钢筋笼安装及标高控制 工序 4.二次清孔后的泥浆指标及沉全数检查 或过 淤厚度 程 5.商品砼的进场验收和坍落度测试 6.混凝土的浇灌及终灌标高认旁 站 定 7.机具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泥浆泵 10 泥浆旋流11 器 改善泥浆性能 12 13 仪 沉淀筒 泥浆检测1套 浆指标测量控制 1只 钻孔过程及终孔时泥1台 FXJ-300 渣浆分离 2台 86排污泵 排污 钻机 灌桩机 空压机 电焊机 导管 料斗 储料斗 电磁铁 1台 1台 1台 6台 1套 1只 1台 1台 2台 型号 次清孔用 3PNL 制、下笼 灌注 灌注 灌注 孔内清除异物 泥浆循环 用途 成孔 灌注 气举反循环钻进及二8.安全措施
8.1. 施工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加强现
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交底制度,要针对施工内容进行交底,并作书面记录。
8.2. 工程施工中,当班的项目管理人员,各工序责任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施工的机械设备、测量计量仪器具的维护、磨损、连接和状态偏离等状况进行检查和技术复核。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
8.3. 起重吊装设备使用前,均应按程序进行检查和试运转验收,确
认合格后报监理鉴认批准再投入使用。
8.4. 施工员起重工要对投入的起重吊装设备新旧程度、起重能力及
司机的熟练程度有所了解,严格遵守“十不吊” 规定。 8.5. 起重吊装设备旋转范围内严禁站人。平台上施工时,沿吊车行
走路线铺设路基板。
8.6. 孔口用钢筋网片或木板铺盖,防止人和物掉入其中。对现场危
险区、泥浆池周围设立防护栏,作为泥浆循环用的护筒周围拉上三角旗予以警示。
8.7. 陆上灌桩结束后,若要求填埋的,则对桩孔用规定填料四周对
称回填,回填时将溢出的泥浆引至泥浆池中,直至桩孔回填物高出地面,并作好醒目标志。
8.8. 应制定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
施必须有证专业电工进行
8.9. 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施都应做好接地保护。施工现场所有电线
电览均应与平台做好绝缘保护。 8.10.
电器安装全部完成后应试运转,包括对双电源的切换试
验成功后才能正式使用。 8.11.
施工用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
护用品须经检查,验收通过准予使用。 8.12.
在平台上施工时,平台周围要设置防护栏杆,栏杆要预
备若干救生圈(带30米左右绳),施工人员要佩带安全帽、救生衣,要穿平底防滑软底鞋。实行每个班次至少清点一次 8.13.
对于平台钻孔桩施工应有气象和海洋环境图,配备施工
作业区和避风区范围之内的海图、潮汐表、航海和航行通告,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作好记录。 8.14.
钻机在工作时,其导轨底部必须用枕木、钢锲垫实,防
止钻机移位。台风来临时,钻机用钢丝绳拉住、将钻机与平台焊接固定或将钻机转移。 8.15.
水上施工时,平台和运输船舶配备水上高频电话、
GPS-GSM系统终端设备及手机,昼夜保持通讯畅通,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9.劳动组织
9.1. 项目管理人员配制(按单个工程项目地点配置) 序 岗 位 号 量 数主 要 职 责 代表公司实施项目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任务,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1 项目经理 1人 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处理突发事件,参与竣工验收和结算。 分管现场的生产工作,直接指挥各施工2 项目副经理 1人 口,主持施工中的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中的管理 主持项目技术管理,施组策划编制、技术交底和组织落实。组织技术核定工作,3 项目工程师 1人 指导和参与质量监督检查,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事故,组织技术攻关。 实施工序间的施工质量监督和专职检技术、质量4 员 使施工质量的认可和否决权。 负责工程技术资料、外来文件的收集、5 资料员 1人 登记、整理、汇总及管理工作。 负责施工生产调度,协调各工种间的施6 施工员 2人 工配合,组织生产。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 按计划做好施工用原材料、成品材料的7 8 材料员 核算员 1人 采购、进货、到货验收和保管工作。 1人 负责月工作量的统计上报,成本分析、2人 查,负责与监理方的隐蔽工程验收,行预测、核算和相关帐务的处理。 实施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贯彻安全措施,纠正违章作业、9 专职安全员 1人 违章指挥,协助排除不安全的隐患,行使安全达标的认可和否决权。 10 行政后勤 1人 生产和生活资料采购、运输、及协调 9.2. 劳动组织(按单机配置) 序 工 种 号 1 2 3 4 5 6 7 8 机班长 钻 工 2人 8人 操作、记录、保养维修 操作、保养维修 数量 主 要 职 责 钢筋工(电焊工) 15人 卸钢材、钢筋笼制作、吊装 空压机工 电工 灌注班 试块工 勤杂工 1人 1人 5人 作 1人 1人 操作、记录、保养维修 环境卫生、后勤等杂务 操作、记录、保养维修 操作、记录、保养维修 操作、记录、保养维修、辅助工二、效益分析
1. 水上作业的大直径大深度灌注桩,在施工平台位置钻取地下承压水以满足泥浆用水和钻孔施工用水,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从岸上输
送淡水的施工成本,而且可以克服天气和风浪对运送淡水的不利影响,缩短施工工期。另外,依托钢平台箱体的结构、利用串连的钢护筒,改造成钻孔施工所需的淡水储存池、泥浆制备池和沉淀池,使钻孔施工几乎不受风浪的影响,类似于陆地施工。直径大深度深灌注桩相对打入桩(钢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在基桩的高承载力及基桩使用寿命等功能方面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效益,尤其对于大型桥涵主墩、辅助墩基桩方面更有利于实现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
2. 陆上大直径大深度灌注桩的工程应用,除了桥涵引桥基桩具有上述效益外,对大型地下空间设施(如地铁车站平交或立桥点地下空间结构)的立柱桩,具有在满足高承载力和低变形技术要求外,还具有占据较少地下空间或解决大跨度地下结构(灌注桩既作结构立柱基桩又当作立柱)的功能、使地下结构空间更显宽敞。 三、工程实例
1. 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东海大桥工程,线路总长约31km。该工程的PM335主桥采用为:φ2.5米,桩长为110米的钻孔灌注桩,用了128天顺利完了成总个墩台38根桩的施工。工程质量优良,并使“海上超深大口径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取得了上海建工局科技成果二等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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