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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好走旅游网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改价格[2005]3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幼儿园必须确保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六条 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幼儿园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非同一人时,幼儿园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园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幼儿园园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幼儿园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幼儿园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五条 幼儿园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园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幼儿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幼儿园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幼儿园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幼儿园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幼儿园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幼儿园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幼儿园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幼儿园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幼儿园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幼儿园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幼儿园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幼儿园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幼儿园名下前,举办者对幼儿园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三十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幼儿园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幼儿园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幼儿园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幼儿园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幼儿园法人财产。幼儿园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幼儿园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又以借款、租用等形式,无偿或不合理占有、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的,按涉及金额,视为抽逃资本或没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以借款、租用等形式合理有偿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应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并与幼儿园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幼儿园作为幼儿园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幼儿园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幼儿园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三十六条 开办费是指幼儿园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资产。禁止幼儿园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幼儿园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幼儿园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幼儿园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幼儿园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幼儿园负债规模,改善幼儿园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借款只能用于幼儿园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利用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九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规范的税务票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幼儿园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幼儿园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幼儿园账户上,属于非法侵占幼儿园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十章 幼儿园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幼儿园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幼儿园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分配结余等。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幼儿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社会捐赠变动情况、幼儿园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幼儿园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每年向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结账前后最底层科目余额表和会计师事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财务清算,对幼儿园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

债务。幼儿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财务工作受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年终财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说明变更理由。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财务报表的,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审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幼儿园提供给教育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除了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外,还要以恰当方式对幼儿园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况;

(二)幼儿园的各种收费资金是否进入并存放在幼儿园银行账户上,是否被举办者及其关联方、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三)幼儿园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幼儿园建设和发展,是否存在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或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四)幼儿园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 (五)幼儿园举办者是否存在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年终结余后是否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或处理;

(六)幼儿园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幼儿园财务管理存在违反除本条第一款之外其他规定的,经教育部门两次书面正式通知整改仍不执行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条 幼儿园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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