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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保洁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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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保洁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沿海经济开发区环卫保洁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环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区环境,参照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沿海经济区市政办

二、考核对象:中标单位

三、考核方式

市政办每天对区域范围内的环卫保洁工作进行检查记载,同时结合暗访及邀请相关代表进行测评,每月汇总考核积分。

四、考核内容、细则、处罚、扣分标准

(一)规定执行情况和日常清扫保洁状态考核(50分):

1、路面、人行道、广场或桥梁等区域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普扫和垃圾捡拾清运作业,每路段扣2分。

2、环卫保洁人员未按规定着装环卫工作服、每发现一例扣1分。

3、各标段须按核定的人数配备环卫作业人员,经核查,重点区域每少1名,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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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扣1分。

4、保洁人员向下水道、污雨水口、花坛、绿化带、草坪等倾倒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保洁人员有焚烧树叶、枯草、杂物、垃圾等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6、墙角、路边、沟渠等处有垃圾积存现象的,每处一次扣2分。

7、乱涂、乱画、乱张贴等(城市牛皮癣)未清理现象的,每处扣1分。

8、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收容器及垃圾收容器未及时清运漫溢,一例扣1分,清运过程中有抛、洒、滴、漏等二次污染路面现象发现一处扣1分。

9、人行道、路侧石野生杂草未清除及清运的每平方扣1分。

10、道路上需按时、全面、彻底,无漏扫、无污水、无大面积落叶、无暴露垃圾和灰沙袋,发现一处扣1分。

11、窨井盖缺失应及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上报区市政办,未及时上报发现一处扣1分。

12、遇雨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除冰作业,道路积水的疏通与清淤作业未及时安排处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

13、凡遇到偷倒生活类垃圾、建筑类垃圾及道路泼洒沙石、杂物须在当日普扫作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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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清理、清运,未及时清理、清运发现一处扣2分。

14、保洁路段发现影响保洁的乱搭乱建、占道堆放、占道施工、损坏绿化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开发区市政办,未及时上报发现一处扣2分。

(二)督查督办工作考核(30分):

1、中标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需服从督查人员管理,督查人员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反馈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作业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不服从管理,规定时间不到现场的每次扣5分。

2、因清扫保洁不力,在管养区域内被区市政办督查、文明创建督查、县市农环检督查通报、市长热线、城管热线、群众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经核查属实,一例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处理完毕被通报、曝光、投诉等现象的,每例扣20分。

3、市、县、区、局领导安排的重大保障活动,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每次扣10分。

(三)日常清扫保洁状态考核(20分):

1、根据沿海经济区环境卫生考核评分细则(管理)表进行评分考核;

2、不定期暗检结果计入当月考评分,每次暗检出的问题中标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在当月评分中扣5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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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将每天安排专人对保洁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计分,每月汇总积分一次,年底汇总。全年平均分超过90分(含90分),发包人全额结算保洁服务费用,低于90分,以90分为基础分,按实际得分比例结算中标价款。

2、每月汇总积分。每扣1分,处罚中标单位100元,由承包方现场向发包方管理部门缴纳,但当月积分超过95分的,不予处罚。连续三个月考核积分超过95分的,发包方返还上轮扣分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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