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配套工程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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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在 工程委托方与 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和《产品安装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所定电梯的《产品买卖合同》和《产品安装合同》中内容不完善部分及合同以外的其它有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梯规格及数量
1、产品型号: LEHY-II
2、载 重 量: 630KG 3、速 度: 1.0m/s
4、停 站 数: 7F/7S
5、数 量: 2 台
二、装璜内容:
1、轿厢:发纹不锈钢 2、轿门:发纹不锈钢 3、厅门:发纹不锈钢 4、小门套:发纹不锈钢 2套
4扇
28扇
14套
5、半身镜 2块
6、单侧扶手 2根
三、装卸货运输、保险费用
1、 委托方提供提货用的介绍信;
2、 受托方负责电梯设备在工厂的装箱搬运;
3、受托方负责电梯设备从工厂运输至委托方工地现场;
4、受托方负责运输途中的货物保险;
5、受托方负责电梯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后的卸货。
四、政府部门验收检测由受托方负责(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受托方应在三日内向质检安全部门申请验收电梯,十五日内取得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所有费用由受托方支付,委托方予以配合验收。
五、土建配合费由受委托方支付。
六、增配五方通话功能由受托方负责,委托方负责机房至监控室的电缆、排线、铺设工作。
七、消防应急功能由受托方负责配置。
八、受托方负责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及服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委托方配合。
九、受托方负责电梯的保管看护及设备的二次搬运 十、受托方负责电梯施工时产生的水费、电费
十一、受托方负责井道照明、提供安装调试所需的电力电缆
十二、因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 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除以上说明的部分费用外凡涉及本电梯工程的所有一切费用均由受托方承担(除委托方工程变更、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以外)
十三、针对委托方与 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其中第
三条货款支付第二小条:在委托方支付70%设备款的同时,受托方愿意交纳设备款的30%,即RMB: 元作为电梯提货担保金,保证按时提货到现场。设备到场后7天内委托方验收,并返还电梯提货担保金(RMB: 元)于受托方。如电梯因受托方责任逾期未到现场,产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担保金中相应扣除。
十四、违约责任:由于一方违约造成不履行合同条款,违约方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并另外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五、协议发生额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总价为: RMB: 元
大写:人民币: 。
2、付款方式:本协议成立,工程施工完毕验收通过后一周内支付95%款RMB: 元。
余款RMB: 元维保期二年满后一周内付清。
十二、其它
1、委托方如有其它事宜增加或变更,应提前通知受托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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