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 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3的规定,同意欧阳长清等134户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农用地7200平方米(其中耕地6100平方米,园地 1100 平方米,林地 平方米,养殖水面 平方米),未利用地3775平方米,建设用地 200 平方米,合计11175平方米作修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原宅基地28003.6平方米复耕。 附:仁寿县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明细表。四至界限详见每户宗地图。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股室负责人意见: 见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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