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2号3幢1单元3-4,身份证号码:510******0150,电话:
被告:******,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重庆市*****亭73号附1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整;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所欠金额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以重庆市*****公司名义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整,约定每月以本金的5%计息,每月支付利息。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写下了借条。事后,原告
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推委,并拒绝返还借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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