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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

来源:好走旅游网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

程(总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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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鄂尔多斯市霖庆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总 则

2、爆破器材的运输及保管 3、装药与填塞 4、起爆方法与网路 5、警戒与安全距离 6、盲炮处理 7、二次爆破

8、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目录清单

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员操作规程 3、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4、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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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 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7、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8、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9、钻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0、挖掘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 在炮区内及距放爆破器材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 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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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所有管理和使用爆破器材人员,必须掌握爆破器材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 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全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

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能见度不足警戒距

离)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 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 放炮工作必须在段领导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 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段领导并向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汇报。

第十二条 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起爆、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孔网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爆破器材的品种、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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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包括每一环节的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和哑炮的统计及哑炮的计算)。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 在金属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爆破器材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 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 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要用专用运输车辆。严禁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车、独轮车、摩托车、畜力车、自行车、和电瓶车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严禁开打手机。

第十六条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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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板,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 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 运送爆破器材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 汽车装运爆破器材时,要摆放整齐、平稳、加固,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

第二十一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员须下车手持红旗瞭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 工地爆破器材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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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爆破器材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 运到工地的爆破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相距不得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卸载爆破器材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爆破器材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50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0m。

第二十七条 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爆破器材均应用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送回库房,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装药与填塞

第一节 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 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作业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爆破警戒”标志或红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车辆、人员,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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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是否在设计要求的部位都完成了钻孔作业,有无多钻的炮孔,多的有明显标注,不再装药,缺孔部位应及时补钻。各个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度。

5、清理孔口周围50cm的杂物,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 装 药

第三十二条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起爆药包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5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 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 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 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 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 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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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 填 塞

第四十条 填塞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填塞料多采用钻孔岩屑、黏土等。

第四十一条 填塞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 填塞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并固定好(防止联线掉入孔内),然后指挥填塞。水孔则应先将装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填塞。

第四十三条 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填塞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填塞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小于孔深的1/3,当孔深小于1米时不得少于60cm。

第四十五条 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填塞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 装药与填塞的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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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弃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盲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填塞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导爆管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盲炮处理。

起爆方法与网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五十条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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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火区使用的爆破器材要按照高温炮孔的相关的规定做隔热处理或更换耐高温爆破器材。

第五十三条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第二节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第五十四条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几个项目: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脚线不应有破皮,线芯不应有锈蚀;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第五十五条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测定,包括以下几个项目: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电雷管的电阻值,延期电雷管的延期时间,导爆索传爆速度,延期导爆管雷管的延期时间,起爆网络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第五十六条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包括以下几个项目: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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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性能,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第三节 起爆方法

第五十七条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严禁使用普通导爆管、普通导爆索起爆和普通电雷管。

第五十八条 城市浅孔爆破的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第五十九条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第四节 电力起爆网路

第六十条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络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第六十二条 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一般爆破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交流电不小于 ,直流电不小于2A。

第六十三条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第六十四条 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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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用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第五节 导爆索起爆网路

第六十六条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第六十七条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加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第六十八条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第六十九条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第六节 导爆管起爆网路

第七十条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第七十一条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的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七十二条 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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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起爆网路检查

第七十三条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检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十四条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第七十五条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雷管捆扎是否有符合要求;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 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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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七十七条 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七十八条 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七十九条 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消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条 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八十一条 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煤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 警戒信号

第八十二条 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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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旗杆不小于。 第八十四条 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

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

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

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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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 安全距离

第八十五条 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八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 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八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备名称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深孔爆破(m) 30

浅眼及二次爆破

40

裸露爆破(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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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土机、汽车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高压电缆、风泵

50 30 40

150 30 50

200 40 60

注: 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离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八十八条 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八十九条 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盲炮处理

第九十条 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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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九十二条 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九十三条 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尘: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孔处(药壶式孔),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九十四条 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工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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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爆破

第九十五条 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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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九十七条 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九十八条 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指令单进行爆破作业,并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领取、搬运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3、按爆破安全规程加工起爆体,按爆破规程使用各种爆破器材,并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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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5、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迅速撤离危险区域,且在危险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6、按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7、加强炮孔的验收制度,确保装药质量和炮孔堵塞质量。 8、爆破网络敷设要安全可靠,雨天、雷雨天禁止使用电雷管起爆系统,全部采用非电起爆系统。

9、爆破作业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10、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只有爆破作业领导人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起爆工作。

11、爆破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等待时间才能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并作好记录。

安全员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它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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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情况,尤其是各种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情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协调与周边作业单位的安全警戒事宜,商量相互间安全职责,做到相关单位对安全责任的相互了解。

10、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总结经验教训。 11、定时上报安全检查情况,提供好的安全建议为生产服务。 12、参与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规情况的统计上报。

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爆破器材才能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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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器材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且要按规定存放,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6、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上报销毁。

7、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8、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作业证”和无运输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9、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0、督促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及报警、防雷设施。

11、对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2、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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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 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要求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爆炸物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5、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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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在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4、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2)不得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3)严禁吸烟;

(4)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提示后车,防止追尾。

7、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2h应休息20min以上;连续驾驶4h必须更换驾驶员,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三、作业要求

1、出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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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爆炸物品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 (2)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3)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4)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5)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6)运输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随车携带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7)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2、装卸

(1)装卸过程中,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处进行装卸作业。

(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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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情况下,爆炸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同类爆炸物品配装必须符合同库贮存规定;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5)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不应将车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否则,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6)装卸作业前应对照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7)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谨慎操作,严禁超载。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高度适宜,装载平衡,不易坠落。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8)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9)装卸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爆炸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10)装载时应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装载高度,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为用户配送雷管时,雷管分层装载不应超过二层。

(11)零散爆炸物品(如试验品、送检样品)应装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险箱》的保险箱内运输。包装件内不满的爆破器材,在装运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空隙填满,避免运输时受振动碰撞。

(12) 装车完毕,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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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实,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完成交接。装卸完毕后要及时关门落锁,清扫干净作业现场。

3、运输

(1)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2)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许可以外的地点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3)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4)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6)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爆炸物品,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7)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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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8)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9)运输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做好警戒、标志,并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派专用车辆将产品倒运。倒运时应派专人做好警戒,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安全运达目的地。

(10)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在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2)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13)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应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14)爆炸物品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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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6)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

4、专用车辆的维护保养 (1)专用车辆日常维护

每日出车前应对车辆制动器、转向器、灯光、雨刷、后视镜、轮胎、电瓶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应对车辆进行清理、洗刷,保持内外干净;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2)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3)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 (4)对装有爆炸物品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5)装卸运输任务完成后,将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区域。

(6)危险品运输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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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应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石、土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口的凿岩机。 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上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只加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堵塞现象,湿式钻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保持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钻前不得拆除钻杆。

7、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线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的钎子。

8、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9、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10、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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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刹住车轮,放下支栓放置移动。

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1、提前30分钟交接班,认真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携带齐工具,检查机器各部位性能是否良好及各种零部件是否完好,机油是否到位,检查电压、电流是否正常。

2、若上面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方可做好开机准备。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未处理完之前严禁开机。

3、开机准备:首先关闭空压机的进气阀和压风管道的闸阀,然后起动机器;此时应注意听机器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若无异常,此时应慢慢打开空压机的进气阀让机器正常工作,此时应注意:

(1)听机器声音是否正常; (2)机器压力表的上升情况; (3)机油的观察孔是否上油;

(4)机器的安全阀和储气罐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若上诉四点都无异常方可打开压风管道的闸阀送风。

4、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岗,不准打瞌睡,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时刻注意设备的声音、仪表、温度变化,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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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所操作的设备,要做到”三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5、若井下不需要用气时应立即关掉机器,此时操作顺序: (1)首先关机器的进气阀; (2)按停止按扭停机; (3)打开储气罐的卸压阀; (4)最后关压风管道的闸阀。 6、经常保持机房内设备整齐清洁。

7、搞好交接班工作,不准随意提前下班,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工程测量工作。 3、作业人员服从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4、施工测量负责人每日上班前,必须集中本项目部全体测量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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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安全状况及施工队人员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5、六级以上强风、雷雨天气和下雪天气,应停止露天测量作业。

6、测量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7、在道路上进行导线测量、水准测量等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二、施工测量安全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的测量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米以上)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体;严禁穿拖鞋、短裤及宽松衣物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避让现场施工车辆,避免发生事故。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外用电梯等施工设备,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

4、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确因测量通视要求等需要拆除安全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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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的,要事先与项目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或人员协商,并及时予以恢复。

5、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查沟、槽、坑壁的稳定情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严禁直接从沟、槽、坑壁上跳下,休息时不得在沟、槽、坑坡脚下休息。

6、在路基边沿进行架设仪器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可靠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严防磕碰和损坏。配合机械挖土作业时,严禁进入机械回转半径范围。

7、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8、作业人员处在可能坠落的区域应佩戴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未到达安全位置不得松开安全带。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对驾驶员的素质培养,强化安全意识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则、法规,做到持证上岗,谨慎驾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适用范违本

规程从2012年9月10日起实施适应于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机动叉车另有操作规程)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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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发动前应将油、气、水、电等进行例行检查,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转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披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5)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6)车辆陷人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7)货车截人,应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严禁人货混装。

(8)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9)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钻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劳保手套及劳动工作鞋。劳动工作服要穿着得体并系好纽扣,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上岗。

2、上岗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禁止在操作现场打闹,严禁带病和酒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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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常检查钻机各传动部位的安全设施和巻物机钢丝绳头牢固状况。

4、各操作手把定位的换挡都必须处在正确的位置。

5、升降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与塔口上和孔口人员密切配合,不得手摸钢丝绳。

6、上塔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钻架手台上禁止放置材料、工具等物。

7、升降钻具时,孔口人员不得站在水龙头、导向杆下面,并控制升降速度。

8、操作人员启动任何电闸及机械时需要观前顾后并与有关操作人员联系。

9、严禁向钻孔内丢弃任何物品,钻孔完工后要及时将机具清理干净。

10、严禁接触和跨越机械运转部位,严禁用硬物撞击碾压电线、电缆;发现电口漏电、冒火花,应立即关闸并请电工检修,雷雨时停止操作。

挖掘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工前应对挖掘机的发动机、传动装置、回旋装置以及仪器、仪表灯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转确认后,方可工作。

2、挖掘基坑、沟槽时,应检查路堑和沟槽边坡等稳定情况,以防挖掘机倾覆。严禁任何人员在挖掘机作业区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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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米。

4、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内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5、向运土车辆装车时,宜降低挖铲斗,减少卸落高度,不得偏装或砸坏车厢。运土汽车未停稳或死机未离开驾驶室前,铲斗不得越过驾驶室装车。

6、作业中挖掘机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挡滑行。

7、作业时,当挖掘机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未查明原因前严禁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8、反铲作业时,斗臂应停稳后再挖土。挖土时斗臂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

9、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内燃面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10、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附件和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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