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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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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作者:陈斌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 要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着法制体系松散、融资困难、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有待加强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可以从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法制体系建设、奠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基础、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行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机制等四个方面加强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困境

近两年,房地产持续升温,低收入者住房难成为中国民生的一大问题。在国家积极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建设日显其迫切性。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从经济角度看,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促进行业的健康运行;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与贯彻实施,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得成效。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法制体系松散

我国只有住建部等有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发展需要。一是缺少从法律层面对保障性住房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等进行规范,对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没有约束,从而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确定性。二是政府部门间尚未形成有效工作协调机制。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困难

第一,公共资金投入不足。根据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保障性住房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约占30%,而地方承担将近70%。而保障性住房的利润是微乎其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投资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本来就相当有限,沉重的建设压力使得地方政府捉襟见肘。在一些贫困省市,平时的财政只能维持基本的开支,配套资金根本拿不出来。在一些省市,地方政府甚至将按规定用于廉租房工程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挪作他用。第二,融资渠道过于单一,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目前,银行信贷资金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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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一,住房建设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当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没有一个明确的保障目标以及缺乏长远的规划,出台的一些有关住房保障的保障办法与细则大多都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现在的住房保障政策缺乏系统性与连贯性,无法形成体系。保障性住房建设往往与领导的个人风格与利益挂钩,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严重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第二,缺乏完善的分配程序。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机制有待加强

一方面,由于目前保障性住房的供不应求,在实际分配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早买到房而出现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更有人明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条件却享受了保障待遇,成为个人牟利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保障金属于政府的拨款和自筹资金,公众知情度较低。一些地方政府采用虚假申报材料挪用、占用住房保障资金。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一些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 二、改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困境的对策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法制体系建设

要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完善在住宅方面的立法工作,具体包括征地、委托、开发、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住房的保障、监督、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建设,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市场定位以及人们的住宅受保障的权利,同时对房地产市场中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商、消费者以及相关的关联机构进行明确的约束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整个房地产市场运行规范的有效保证,为整顿我国的房地产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框架。同时,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对破坏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的法律惩处。

(二)奠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基础

第一,增加公共财政投入。中央政府要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对财力薄弱的地区给以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资金支持,同时建立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来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不盈利或者微利为目标,坚决反对商业化资本的寻租行为。第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上,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积极开拓融资主体。设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多方筹措资金;鼓励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公积金以各种形式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鼓励企业和个人资金分别通过企业补贴、个人集资等方式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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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行机制

首先,应该明确出我国保障性住房长期与短期的具体及务实的目标和规划,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可以构建地区性保障住房管理机构,同时确保机构运营的独立性,消除多部门领导及职责不清的情况。同时,为了保证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可以建立独立的网站,通过该网站公开每笔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程序、取得保障性住房者的信息等相关内容,让公众对该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在政府内部,建立保障性住房专业机构的垂直管理提醒,形成各级政府领导部门与保障性住房专业机构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此外,还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第一,行政惩罚层面,对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第二,法律层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进行定性并给以相应的法律否定,并规定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刑法层面,对于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云.我国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探析[J].桂海论丛,2010(1).

[2]庞晓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3]刘玉静.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及政策建议[D].山东大学,2012(3).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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