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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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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治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含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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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操纵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具备平安培

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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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4号〕

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

第二条 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平安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平安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汇报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舞平安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平安培训机构实行自律治理。〞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平安培训。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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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

山东省平安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当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当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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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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