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
2、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
3、未满十六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
4、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资料:
4.1人事资料卡。
4.2学习经历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
5.1侵占或亏欠款(物)者。
5.2不法毁损公物者。
5.3擅自越权处理事务,致工厂发生损害者。
5.4对本工厂负责人、代理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者。
6、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7、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7.1歇业或转让时。
7.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7.3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7.4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8、员工欲终止契约时,依本规定预告本工厂,并办理离职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