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 定(试行)》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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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 院属各科室要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申报书须经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依次择优上报,优先支持重点专科及重 点建设专科项目申报,原则上各科室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每年限 报一项,医院每年经费资助各科室同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仅限一项。
第四条 省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市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省级 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否则,在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处罚。
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 2 项。
第五条 批准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提前 30 天向科教科提交书面申请,以合理安排 会议时间及地点,避免和其他会议冲突。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 内容、任课教师等组织教学,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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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四)项目举办过程中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科教部参与协调实施。项目举办后 2 周内及时将项目材料(纸质、电子版):签到表、会议通知与日程安排、授课讲稿、会场照片、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内容交送科教部,由科教部报省、市医学会各一份。
(五)未完成本年度已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在 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处罚。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举办由科教科负责监督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个 人和科室不得私自与医学会联系,以免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的科室将取消该项目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 处罚。
第七条 对于医院成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资助标准为:国家级继教项目:1.5 万元/项;省级继教项目:1 万元/项;市级继教项目: 0.5 万元/项。若一次会议系多个项目合并举行,则按最高标准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 资助经费申请程序科室在举办项目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主办会议证明 材料、会议经费预算明细(专家讲课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到科教部审核 备案后,报送分管院长审批;项目举办过程中,科教部履行资助经费监管职能;会议举 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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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应及时将相关票据、经费明细、参会人员签到表依次报送科教科主任、分管院 长及院长审批,按医院统一规定的标准送计财部报销。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规范学术会议资助,任何资助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 相抵触,违反规定且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其他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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