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内容,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清单,并经设计、监理、代建、用户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
第四条 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3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重大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3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一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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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10%(含1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1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后,经校长或校长工作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如变更内容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变更,基本建设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变更设计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错、漏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由代建单位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书面函致建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
第十条 附则
1. 非代建维修改造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的相关事宜由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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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2. 本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3.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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