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发展论文: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素
分析及其对策探讨
摘 要: 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关键要素包括人才培养规格定位、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制度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多元,其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内涵的人才培养规格体系建设;以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系统化”为内涵的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体系建设;以法规、招生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经费投入保障为内涵的高职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建设;以评价主体多元性与评价方式多样化为内涵的高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建设则是推进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构成要素;途径分析
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发展结构模式的一种类型,是以高等职业教育的内部因素作为动力和资源的发展模式,其核心构成包括具有明确职业价值取向的人才培养规格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制度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多元等要素。上述要素中,人才培养规格定位是内涵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内涵式发展构成要素体系的逻辑起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实现内涵发展的核心;人才培养制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评价多元则是提升内涵建设的有效保障,三个层面是有
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动,构成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完整体系。
一、 高职人才培养规格定位分析
教育类型不同的第一标志,在于人才培养规格的不同。人才规格是在解决人才培养质量基础上对培养目标进行具体化,其内涵主要包括知识、能力、素质等要素。高等职业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又有职业教育的属性,它有自身内在的本质特性和要求,与之相对应,高职人才培养规格体系的内涵,包括基于认知规律特点的基础知识体系、基于岗位标准要求的实践动手能力体系、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职业素质体系等三方面子系统,其整体规格体系体现出“高”与“职”的两大属性结合与统一。
目前,高职教育强调基于岗位工作过程的高职学生技术能力与操作能力培养,这是强调人才培养规格体系中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职”特点要素的重要体现;同时,加强人才培养规格体系中基础知识与职业素质培养也是高职教育中的重点,也是我们培养适应市场需求以及学生继续深造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和工程型人才的必然。因此,高职人才培养规格体系的类型,不仅要培养产业行业企业一线的体现“职”特点要素的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也要培养体现“高”特点要素的应用型人才和工程型人才,其对应是专科层次的类型教育,即高职教育既要培养学生技术和操作能力,以技术能力为主;也要培养学生研究、设计、技术能力,以设计、技术能力为主。高职人才培养规格体系既具有高等教育人才类型的横向分类,本身又具有层
次性,可以说,高职教育是一种系列人才类型的教育。
二、 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分析
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体系主要是指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系统化”,其主要内涵是: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涵是工学结合,其校企合作则是工学结合的机制保障,两者融合与融通,以求在企业实现学训“教学化”和在院校实现学训“企业化”。其一,在企业实现学训“教学化”,即在生产一线开展教学,其课程、教师、管理、学生等真正进企业,在企业生产一线建立与高职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学训场地,在车间、工地等现场授课,企业教师与院校教师交替授课,企业环境、资源与学校环境、资源深度结合,是一种学训在企业,人才培养与生产一线“零距离”的工学结合形式。其二,在院校实现学训“企业化”,即企业的文化、管理、工艺流程、设备技术、能工巧匠等进入院校,院校教师与企业教师交替授课,企业环境、资源与学校环境、资源深度结合,学生在高职院校建设的企业化教室与企业化实训室进行技能训练,是一种学训在校内进行的学工结合的形式。
目前,工学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高职院校一方“埋头苦干”,而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参与方的行业企业与部门的参与度还相当薄弱,这直接影响到了工学结合的内涵质量与实施效果。笔者认为,工学结合不单纯是一种具体的教学方式方法,而是一种包括工作过程系统化导向式高职课程改革、校内实训基地“生产性”与校外实训基地
“教学化”建设、“双师结构”团队构建、柔性化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以及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性、综合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不仅体现在“工”、“学”自身交替上,而更重要的体现在教育教学全方位的内涵建设,这是当前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标准不到位的重要方面。为此,应完善职业教育法规,强化企业及在职业教育中有效参与;推进学校、企业、“三方联动”的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校企在院校文化、专业建设、高职课程等方面的多层次融通等作为机制配套的有效途径,以保障推进深层次工学结合的正常运行。
三、 高职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分析
高职教育作为专科层次的高等教育类型,已成为高职教育界的共识,但在其实践创新过程中,其作为类型中的配套制度显出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直接影响到其特点的发挥以及作为类型教育体系的最终形成。
其一,完善职业教育法规,强化企业及在职业教育中有效参与。职业教育涉及教育、产业(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为保障合作能够持续稳定开展,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尤其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和协调各方关系,进一步强化院校、企业及三方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我们应在现有法规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职业教育相关的国家层面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提高职业教育法规的强制性、操作性和具体性,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强制性和职业教育办学的开放性,如明确
规定工学结合内容以及在其过程中、企业、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制定“双师型”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如严格制定和全面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
其二,深化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目前高职教育招生制度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改革尤为迫切。高职招生既可以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与全国高考同步;单独填报志愿,根据考生的志愿进行单独录取,与本科院校录取工作同时进行。教师培养培训方面,通过制定科学的培养培训制度,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如设立师资培养专项基金,鼓励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保证教师的进修时间;如设立工科类的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高层次的高职教育专业教学工作者;如选聘或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兼职教师等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
其三,建立稳定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应按照职业教育成本以及区域教育成本差异确定经费配置比例的原则,调整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逐步缩小财政性投入用于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差异;对职业院校学生应提供与普通院校学生基本相等的公共教育拨款经费,使生均拨款经费与普通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大体相当,以改变目前两类教育在收费标准(职教高普教低)和拨款经费标准(职教低普教高)上出现的较大反差;同时民间资本运作也是职业教育有效
发展的重要补充。
四、 高职人才培养评价多元分析
注重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是高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的关键要素。目前高职院校的评价方式有:的定期评价(如就业率统计、倾斜等)、专项评价(如高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等)、社会专业测评(如组织接受相应院校、企业、评估机构以及投资者、资助者等委托做出评价)等,其中的定期评价与专项评价是主要的评价主体,但作为高职教育参与方的企业、学生的评价并没有真正纳入高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中,如引入企业评价,建立由校企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让学校负责对教师工作质量、态度、理论教学的考核和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企业负责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教师技能水平的考核,这就需要加大企业评价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再如引入学生自我评价,学生通过自我审视、自我反思与自我评价,可以对自己学习的主动性、性、探索精神、学习兴趣、学习特点和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有助于促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同时高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的主体还应包括合作单位评价与相关高职院校的互评,甚至可以通过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最终形成包括院校、企业、、学生、社会中介等在内的评价主体体系,以提高评估的信度与效度。
因对高职人才培养评价内涵认识在其内涵与外延方面的理解或界定不同,所以对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内容的认识也都有所差异,在此
主要界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范畴内,其主要内涵应突出学生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岗位迁移能力以及全面发展能力系统的考核评价。其评价的内容既包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也包括专业实践技能的掌握;既要评价包括思想品德素质、身心素质、职业素质等在内的综合素质;也要对学生行业内通用能力等标准的考核。
评价方式方面则强调多样化,即打破单一的考试评价方式是高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应采取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突出技能过程考核,将师生全面发展关注点集中到综合高技能的养成上,促进学生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岗位迁移能力和全面能力的提升,全面考核教育标准实现的效果,还应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体验,遵循学习的累积性与过程性规律,采用阶段考核与动态考核等方式,重点提升学生全面发展能力和技能实践能力上,并及时掌握高职教育教学过程的质量反馈和质量监控等。
五、 结束语
近些年,高职教育在推进规模扩大的同时,更加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建设,尤其是业界对高职教育“类型”的共识,大大促进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从而使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得到充分的释放。但高职教育作为一种类型的探索毕竟刚刚开始,与之相配套的机制改革与模式创新还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还处在探索的状态,这就急需加大对高职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以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高职院校、科研院所、部门
应加大在高职教育“类型”视角下的类型理论研究、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内涵研究、课程改革研究、教师资格标准研究、生产性实训运行研究等,以实现高职教育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模式成熟和社会服务成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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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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