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债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 向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债还本申请表》,并由企业经办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3.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债务变动情况必须完整反馈,并已经外汇局确认;
4. 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正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境外公司外文通知应附中文译文加盖债务人单位公章);
5. 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需提供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 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帐单;
7. 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及加盖企业的复印件;
8. 外债转资本(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本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9.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注:企业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后,须凭核准件正本和《境内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内道外汇局办理债务变动反馈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