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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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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2012-03-22 | 作者: | 来源: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二、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计划通知。

5、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批复文件。

6、用红线标注项目拟占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2.5万)、城镇地籍图(1:500)等相关图件。

(二)支撑要件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1、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下列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位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2、项目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以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预审申请人向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国土资源厅内部组织审查。由厅规划处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交耕地保护(土

地利用)处、地籍处等其他协办处室审查,审查合格的,按办文程序印发预审意见通知书;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厅(规划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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