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标准
一、符合有关要求。参与创建区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电子商务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组织。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已经聚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应用企业数量居所在地前列。
三、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地前列。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区域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获得县级以上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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