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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国会 编号 /国会
万象市、 年 月 日
促进投资法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促进投资法的宗旨
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 投资促进
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
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 定义与理解
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
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
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
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
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
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 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
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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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营权承包”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的所有权之下、
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
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机构或受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
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
9、“专营权执照”是指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 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
备、重载车等等;
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
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
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
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
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
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 促进投资的
以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
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及其他优惠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除了影响社会安宁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对目前及未来的环境严重影响、影
响老百姓的健康或破坏地方的良好文化的行业之外、将会促进各方面、各行业及各区域的投资。
第5条 投资促进的原则
投资促进是按以下原则实施:
1、 必须符合发展策略、方针、、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他部门及州县的经济社会扩展计划、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必须通过一门式投资服务、确保投资商能够享受到便捷服务; 3、 必须给予各方面的以提高招商引资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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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必须确保投资商、、大众及老百姓的权益; 5、 必须确保环境保护及发展、社会的安宁与安全; 6、 必须做到透明、公平及平等。
第6条 法律使用权限
第7条 国际合作
以互相交流经验、信息资料、技术及其他投资促进与管理经验、
本法律适用于涉及到各种投资的个人或法人、除的公益投资项目之外。
市场、与地区及国际接轨的方式来促进关于投资方面与外国、地区及国际的合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 投资方式
1、 2、 3、
第9条 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
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是指在老挝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个人或多人对投资方式有如下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 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
某个行业或某个项目的投资。
第10条 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
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是指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合作一起投资建立企业、
一起拥有所有权及按老挝法律一起成为法人。
合资者的组织与实施、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在合资协议明确及新的法
人规定。
以这种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参股总额至少要占投资总额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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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是指国内企业的法人与国外法人合资投资并没在老
挝注册新法人或新分部。
第12条 注册资金的确定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注册资金是不能低于总投资总额的30%,对于其他行业国内法人必须向工贸部门、计划与投资部门及财政部门通报以按规定管理。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协议必须到去公证。
是按企业法规定。
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有形资产、同时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不
能低于注册资金。
第三章 投资种类
第1节 投资种类
第13条 投资种类
投资者可在以下投资种类投资:
- 普通行业; - 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4条 普通行业
普通行业是指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包括否决单(Negative List)里面所注明的
行业同时以上行业也不是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5条 专营权承包行业
专营权承包行业是指根据规定批准在的所有权之下给予投资商使
用权的投资行业以作开发及运营某种企业比如:经济特区建设的专营权承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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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专营权承包、地矿、电力、航线、通讯、保险、金融机构、证券市场。
第16条 经济特区开发行业
经济特区开发行业是一种专营权承包的行业以建某经济特区,主要是完善专营权承包行业另有清单。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吸引及提供给投资商的便利条件,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
第二节 普通投资行业
第17条 投资申请
有意向要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根据企业法到工贸部门的一门
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
式投资服务申请注册。
第1 投资审批
条。
对于将要扩展自己现有企业的投资商、申请的文件仅要根据特别规定里注对于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营业执照审批程序与时间是根据企业法的第14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商必须有10亿老挝币以上的资金。
明的主要文件,同时审批时间也要比新投资快。
第19条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企业登记证。
营业执照是包含了投资许可证及优惠、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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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
第20条 投资年限
除某些在法律注明必须有时间的投资行业之外,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
是没有时间。
第三节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
第21条 投资申请
有意向要在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到计划与投资部门的一门式
投资服务申请以按程序审批。
第22条 选择投资商
在专营权承包行业申请的投资商事先要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门从各方式、各
条件的选择如:比较、谈判、投标或评估。
第23条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审批
计划与投资部门将按以下程序审批:
在选择投资商时必须确保透明、公开、同时还可以检查。 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商的选择方式另有特别规定。
- 关于投资的研究及原则上的审批;
- 介绍投资商准备关于所需的主要文件及支付投资的担保资金; - 将本项目的文件带入一门式投资服务的会议上去探讨; - 向或地方管理机构申请审批。
审批通过后计划与投资部门再根据规定颁发专营权承包许可证。
领取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后投资商的企业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运营,如果投资
商在规定时间里还不运营到期后有关部门将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两次,通知到期后投资商还是没有开始运营、该企业的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将被收回同时担保资金也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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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专营权承包执照的颁发
计划与投资部根据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行业颁发专营权
承包执照。
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根据省、市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
行业颁发专营权承包执照。
第25条 专营权承包执照
专营权承包执照是投资商合法获得专营权的确保文件。
专营权承包执照是包含了营业执照、投资许可证及优惠、税务登记证
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
第26条 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成立
专营权承包协议必须在投资商与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成立,协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
议内容将注明投资目标、总额、年限、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容。
第27条 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
根据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更换或补与投资商谈判时计划与投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优先权提关于协议的内
充也许可以通过,如果调整、更换或补充不是关键问题是可由计划与投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及通报。
第2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的确定是要根据投资模式、规模、条件及有关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更改即转让专营权时必须按税务法缴纳转让税。
的法律法规,最高不能超过99年、到期后还可以延期但是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及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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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
第29条 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
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是指各部门及地方进行研究及成立的其
他普通行业或专营权承包行业,该项目或行业对国家经济基础具有极大作用、同时也有对自然资源发展的潜在能力,及地方的管理机构确认通过后必须要找资金来实施与发展的项目或行业。
第30条 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
吸引投资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是包括:
- 开发的总体规划; -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投资条件; - 资金来源。
第31条 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审批
各部门或地方有权根据自己的计划及策略主动找出项目以吸引投资,
然后向计划与投资部门申请以研究、总结然后向申请审批。
对项目或行业审批通过后将会交给有关部门、地方及计划与投资
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及工贸部门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及商贸代表处等等以做为国内外的招商引资资料。
第32条 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
准。
第五节 投资开发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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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是由工贸部门或计划与投资部门直接批
第33 条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承包专营区、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
第34条 建立经济特区原则
以下为经济特区建立的基本原则:
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
1、必须明确经济特区的目的与目标; 2、必须明确、开发商与老百姓的利益; 3、必须符合各个经济特区的目标; 4、必须明确面积与边界;
5、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专门的促进经济; 6、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的经济管理制度; 7、根据的同意必须在或当地管理之下;
8、必须让开发商有权在承包协议期限给其他人出租土地及有权自己指定出租价格;
9、必须让开发商在经济特区有权自己开发;
10、必须让开发商有权自己招商及批准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 11、必须保证维护与保护环境、安宁和特区内的安全保卫。
第35条 建立程序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是根据计划与投资部的申请及研究、跟其他有关部门
及当地配合并且要符合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方面各领域的潜在能力、经济特区的建立由决定批准。
有目的建立经济特区者必须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部门申请、然后由该部门向申请批准。
经济特区的建立程序是类似于其他承包专营权项目的审批程序,同时还必须建立经济特区的专门管理工作组。
各经济特区的活动、管理、优惠是另有令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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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管理工作组的建立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建立是由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部门申请然后由政
府批准。
该管理工作组包括:开发商、有关部门代表、经济特区所在的地方的有关部门和建国阵线。
管理工作组配合开发商的常务工作小组为了处理经济特区建立时所发生的问题。
第37条
管理工作组的责任与权利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完成经济特区建立的目的、目标、
年限、解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相关问题和老百姓的利益,有权建议和联系经济特区建立的有关部门。
第3 管理工作组的终止
第39条
令内容
关于经济特区的活动与管理的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台关于实施与管理经济特区令后,管理工作组将被终止。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任务是在开发商提供预算的基础上实施。
-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 - 策划促进原则; - 经济特区的活动; - 经济特区的宏观管理。
第40条 经济特区内促进投资的确定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负责研究及确定经济特区内的促进投资和其他经济并向宏观管理署通报。
第41条
经济特区的实施原则 经济特区是按以下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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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的经济管理。
2、根据关于经济特区的活动与管理的令规定、经济特区的实施必须在宏观管理之下。
第 42 条 开发工作
经济特区的开发工作主要是完成基础设施的完善建设、创建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并且要符合各经济特区的目标。 第43条
经济特区的开发期限
经济特区投资开发年限是要按照投资规模、模式及各经济特区的条件、最长年限不得超过99年并可以继续延期但要通过的同意。 第44条
经济特区内其他投资商的投资申请
其他投资商有目的要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必须向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一门式服务申请以按规定进行审批。
经济特区内的投资是不投资年限、除非是其他法律上明确有投资时间的有关行业。
第六节 一门式投资服务
第45条
一门式投资服务
一门式投资服务是从信息方面提供服务、投资审批、颁发营业执照或颁发专营权承包许可、给予投资者通报函及综合性提供便利的一门式服务。
老挝境内对于专营权承包的一门式服务是在计划-投资部门,对于普通的投资的一门式服务是在工业与贸易部门,对于经济特区的投资一门式服务是在经济特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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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与实施一门式投资服务在法规另有规定。
第46条
一门式投资服务原则 一门式投资服务原则如下:
1、投资者在哪申请是在那答复。
2、投资者可以自行申请投资或可以通过合法的代表处申请。 3、负责提供服务、提供信息及帮投资者解决产生的一些问题。 4、必须在时间规定之内给投资者给予答复。
5、手续费和服务费必须贴在一门式服务的地方及公开的公布。 6、服务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有计划、简洁明了、透明及创新。
第47条 一门式投资服务组织模式
一门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须一个星期开一个会,包括各部门和有关当地代表来研究解决关于投资问题,但要提前把文件递交给有关部门为了有关部门领导先有意见后进行来开会。
受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必须递交部门和当地的所有信息与资料给一门式服务办公室,为了把该信息及资料提供给投资者。
第七节 代表处与分部
第4
代表处
外国法人想在老挝境内有目的要办代表处,必须向计划-投资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批准,五天时间规定之内颁发代表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符合老挝的法律,以代表处的性质给于母公司实施收集投资信息及批准程序为了将来在老挝的投资为依据,但没有权利从事企业。
第49条
法人的分处
外国法人想在老挝境内有目的要办分公司,必须向计划-投资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批准,在十五天之后颁发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符合法律,可以根据母公司的委托责任进行运营。 外国法人在老挝境内建立分公司只允许在银行行业、国际顾问、外国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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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认为重要的行业。
老挝法人在普通行业有目的在老挝境内建立分公司,要通过工业与贸易部的一门式服务申请,对于专营承包行业要通过计划-投资部一门式服务申请。
第四章 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第一节 税收优惠
第50条:鼓励行业
鼓励行业有:
- 农业 主要为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栽培新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农产品加工业。
- 工业 主要为生产新产品、生产新能源、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生物技术、运用现代高科技于商品的生产业、高新技术的研发行业、大量使用人力资源的工业、促进现代化生产机械的投资、重要的大型工业的投资、手工业发展及草药生产业、信息资料技术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勘探与化验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投资。
- 服务业 主要为投资办学、医院、体育场、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金融业的投资、发展老挝草药生产的投资。
将另行指定鼓励项目的清单及根据的行业将鼓励项目分为三级、牵涉到解决贫困的行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就业等。 - 第一级:是最高(大)鼓励的行业; - 第二级:是普通(中)鼓励的行业; - 第三级:是最低(小)鼓励的行业。
第51条:投资鼓励的区域
根据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将投资鼓励的区域分为以下三个区域:
第一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不利于投资的区域、大多是偏远地区,该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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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将受到最高鼓励;
第二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可部分利于投资的区域,该区域的投资将受到普通(或中等)鼓励;
第三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完善利于投资的区域,该区域的投资将受到最低鼓励。
第52条:利润税优惠
利润税优惠的执行如下:
1、 第一区
- 一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十年利润税; - 二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六年利润税; - 三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四年利润税; 2、 第二区
- 一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八年利润税; - 二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四年利润税; - 三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二年利润税; 3、 第三区
- 一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六年利润税; - 二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二年利润税; - 三级鼓励的投资行业将获免一年利润税;
利润税免收期是从企业开始运营之日算起。对于种树行业、新商品生产业、高新技术的研发行业的利润税免收期是从企业开始获利之日算起。 以上注明的利润税免收到期后有关企业必须根据税法缴纳利润税。 地矿开采业及电力行业在本法律将没有利润税的获免。
第53条:其他税收优惠
投资商除了可享受利润税免收的优惠之外还可享受以下的其他税收优
惠:
1、 将运营所得到的纯利润然后用于扩展自己企业的企业可享受下年度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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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资鼓励区域的清单另有规定。
税免收优惠;
2、 在建立或扩展企业期间、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进口、工具及原材料均
可免收进口关税、但是在企业运营期间将无权获得进口关税免收优惠; 3、 其它专门出口的产品可免收出口关税、对于自然资源的出口、自然资源的
加工产品的出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各种燃油燃油的进口无权获得进口关税及其他税务的免收优惠;
4、 投资商如果在三年内经营亏本、通过税务检察人员的证实后可将本年度的亏本总额移到下一年度的账上扣除,当规定时间到期后余下的亏本总额将不允许继续从利润上扣除。
第条:引资
国内外投资商有权向商业银行及老挝国内和国外的其他金融中心贷款。
第55条:专门鼓励 专门鼓励有:
1. 投资办医院、中小学校及技校可享受以下的免收土地租金或土地的承包专营权的优惠:
- 第一区:可享受15年的免收土地租金或土地的承包专营权的优惠 - 第二区:可享受10年的免收土地租金或土地的承包专营权的优惠 - 第三区:可享受3年的免收土地租金或土地的承包专营权的优惠 2. 除了本法律的第52条所规定之外,投资办医院、中小学校及技校可增加五年的利润税免收期。
第56条:税收优惠的组织实施 以下为税收优惠的组织实施:
1. 根据营业执照及专营权执照所注明、财政部门负责关于各税收优惠的组织实施;
2. 对于原材料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的进口关税免收是由投资商分期做进口计划然后向财政部申请为了让财政部门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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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投资的其它
第57条 促进投资的其它
促进投资的其它如下:
- 信息资料的提供; - 土地使用权的优惠;
第5 信息资料的提供
以保证投资商能够收集到准确与完善的投资信息与资料、统一、迅捷、及时和便于决定计划与投资部门必须在一门式服务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信息资料中心。
投资信息资料中心负责收集与总结关于投资的各种资料给驻外国的老挝大使馆或老挝贸易代表处提供及交换资料以建立网络主要为:关于投资的网上广告、投资指南书、杂志、宣传册等等。
第59条 土地使用权的优惠
国外投资商的投资总额超过二十五亿老挝币以上有权根据法律拥有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同时也有该土地上所建的房地产的所有权。
在国外的老挝侨民的投资总额超过十亿老挝币以上有权根据法律拥有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同时也有该土地上所建的房地产的所有权。
在老挝投资的国外投资商有权根据法律购买或出售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第60条 促进投资的开放
除第4章、第1节和第2节所注明的优惠之外如果认为必须要再增加某种优惠给予某个行业、投资区域或某个经济特区,在召开国会时有权向国会或国会常委提出、以探讨与确认。
第三节 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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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商有权获得名誉市民、详细内容另有规定。
第61条
保护投资者
根据老挝法律与国际公约之下,投资者在投资领域里将获得公平对待及获得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62条
保护投资的形式
认可及保护投资者,不会滥用各种管理形式乱收费、没收即转为所有。
如有必要使用为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转让时根据实际市场价将获得补偿并且在双方共识形式下补偿。
第63条
保护知识产权
如该产权跟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老挝的知识产权法或国际公约下,认可及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投资者的权利与责任
第条
投资者的权利 投资者有以下权利:
1、投资权。
2、管理与经营自己的企业权。 3、雇佣劳动权。 4、外国投资者的居住权。
5、外国投资者有权把资本、资产及收入输出国外。
第65条
投资权 投资权利如下:
1、老挝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业下投资者可以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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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法规在不同的种类、方式和企业模式进行投资。 3、投资建立分公司以符合这份法律。 4、外国法人在老挝可以建立代表处。
5、为了发展某个项目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与当地申请专营承包项目。 6、向专营承包建立经济特区。
7、因为更改或法律而受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更改目的与目标或投资经营自己的企业没有效率的情况下可以更改。 8、对于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9、从自己合法投资的权益将受到公平的保护。 10、从自己的投资将从获得各方面的便利。
11、从租赁或专营承包获得以下利益如:使用、可作为向他人抵押或金融机构或合资、继续租土地使用权、根据协议期限继承土地租赁协议及其他等,但要根据老挝法律。
12、在老挝银行可以开老挝基普账户和外汇账户。
13、在投资方面自己认为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要求公平的待遇。
14、根据老挝的法律法规可获得权及其他利益。
第66条
投资者有权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 投资者有权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如下:
1、计划自己的投资。
2、投资时可以组织与寻找、使用原材料、工具、交通工具、机械及各种技术等的投入。
3、能融入国内外市场。
4、管理劳务者处于安全情况及实施便利生产。 5、为了交流关于自己的投资及进行开会。
6、转让、撤回资本或增加企业的资本并且可以委托给其他投资者临时经营自己的企业。
7、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关于停止、解散企业或把自己的企业转换成其他形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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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其他权利。
第67条
雇用劳动权 雇佣劳动权如下:
1、企业可以跟专业人员及专家可有劳务协议到企业工作,投资企业如有必要需要引进外国人和专业劳动超过老挝劳动法的第25条规定外,该投资企业可以按不同的情况有权利向申请批准引进劳动。 2、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可以安排劳动到各个岗位上。 3、对于劳动者实施与处罚等。
4、根据老挝劳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可实施其他权利。
第6
外国投资的居住权
根据投资的年限外国投资者及家属有权居住在老挝,根据劳动协议期限外国专业人员及专家有权居住在老挝。
外国投资者、家属、专业人员及外国专家将获得便利进出老挝境内及办理多次往返的老挝签证,但每次不超过5年。
第69条
外国投资者有权把资本、财产及收益输出国
按照老挝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履行交纳税及手续费后通过在老挝设立的银行,外国投资者有权把资本、财产、收益并且把自己或企业的投资利润、资金拥有的所有权输出国。
第70条
投资者的义务
1、根据老挝法律使用老挝会计,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用国际上公认的会计制度,但必要通过财政部门的同意。
2、要及时与把所有该交的纳税、手续费及服务费。
3、根据法律规定企业雇用的劳动者应实施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鼓励雇用老挝劳动、关注发展劳动技术、提高专业知识和给老挝人传授新技术。 4、组织与实施企业的社会组织活动部门提供便利,特别是妇联。
5、实施经营自己的企业时要跟当地协调并且应当补偿因为经营企业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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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费,帮助解决项目地区里的贫困百姓。 6、根据法律履行其他义务。
第71条
保护环境义务
投资者有义务保护及改善环境,保证经营企业时不受影响公共与百姓、安全、社会治安或劳动者的健康,如发生环境问题的情况下投资者有义务按照法律条例及时的处理该问题。
第六章
终止、更改、撤回与终止投资
第72条
终止投资
投资将被终止有以下情况的发生:企业遇到困难、企业对环境受很大影响、社会影响、经营企业不符合老挝的法律法规及不符合投资者的申请目标或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或未履行有权部门的指示。
为了寻找解决方式或调整恢复到原来的情况,投资的终止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该企业将被终止。
第73条
投资的更改
投资将被各种形式而更改如:更改经营企业的目的与目标、更改持股人、根据法律更改法人及根据投资的申请更改投资资本,但要通过颁发专营承包或颁发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74条 投资的终止
投资将被终止以下情况:
- 若某一方违法法律或违法双方的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另一方的申请将被终止。 - 根据提出的申请。
- 如撤回营业执照或专营承包执照,审查取消投资有以下程序:
1、如企业的经营违法法律法规、违法承包协议、对环境与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将通知警告投资者,从发出通知函日期起60天规定时间内解决及调整并且对投资者做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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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尚未解决及调整,有关部门将再出第二次的通知警告,让投资者在规定的90天之内调整及及时解决问题。
3、如投资者尚未履行,有关部门将取消投资者的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投资者将要执行必要的条例并通过媒体公布。
第75条
投资结束
投资将结束一下情况:
1、专营承包的投资期限结束或投资项目完工。 2、撤回或取消专营承包执照或营业执照。 3、投资企业为了建立其他法人将企业合并或解散。 4、根据投资者的终止申请函,但要有关部门的证明。 5、判决倒闭。 6、终止投资。
第76条
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关于投资的争议纠纷的处理是按一下方式执行:
1、互相谅解解决方式。 2、管理解决方式。
3、由经济纠纷委员会解决方式。 4、诉讼方式。
第77条
互相谅解解决方式
为了双方的利益,如投资时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实施交流意见及互相谅解的方式解决。
第7
管理解决方式
如双方产生纠纷时双方不能够一致同意决或双方不能够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邀请计划-投资部门、工业-贸易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地位与作用以管理形式审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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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由经济纠纷委员会解决方式
如双方不能够互相谅解或协商或不能够实施管理方式解决,有权邀请解决
经济纠纷委员会审查以法律解决并且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
第80条
诉讼方式
如从有关解决纠纷部门某一方自己认为受不公平的对待或在投资方面受到损失时有权向人民诉讼依法审查判决。
对于投资根有协议的纠纷问题,要依照协议规定解决纠纷方式进行解决。
第八章 管理及检查 第一节 管理
第81条
分级管理原则
投资管理要履行以下原则
- 给当地增加更多的责任,给增加宏观管理责任,促进与跟踪检查当地的组织及实施情况。
- 哪个部门、哪个级批准投资是该部门和级要负责管理、跟踪检查、评估投资效率并且向自己的上级经常汇报。
- 根据法律规定在哪个领域的投资,技术方面是由该部门负责管理并且跟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第82条 和当地之间的投资分级管理
当地是负责批准及管理普通投资、对于是负责批准及管理重要的
行业例如:牵涉到很多部门或很多当地的行业、运用高科的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通信、航空、权利、能源、矿业、生石油、煤气及其他所注明等。
根据自己的地位与作用当地有责任参加在自己区域里批的投资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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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行业的法律已特别注明分级管理必须按此法律执行。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83条 投资管理机构
投资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
1. 计划与投资部门; 2. 工贸部门; 3. 经济特区; 4. 其他有关部门。
第84条 计划与投资部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投资管理、计划与投资部有以下的权利及职责:
1. 研究与建立策略、及促进投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为了向申请确认; 2. 公布和推广策略、、促进投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及提供信息资料为了
吸引投资;
3. 指导和跟其他部门及有关的当地配合协调关于组织实施促进投资有关
的法律和规定;
4. 推动、促进和解决全国范围内专营权项目出现的各种问题;
5. 主持召开关于投资工作的年度总结会议及自己负责区域内与投资者的协商
会议;
6. 创造良好条件与便捷的一门式投资服务;
7. 根据的同意审批关于投资的许可、暂停、取消或撤消专营权执照或取
消专营权合同;
8. 跟国外联系与合作关于投资工作;
9. 正常向总结与报告关于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工作; 10.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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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省和首都计划与投资局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省和首都的投资管理、计划与投资部有以下的权利及职责:
1. 落实、组织实施自己管理区域关于促进投资的策略与法律规定; 2. 公布和推广关于投资与法律规定、按照自己职责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资料
与便利;
3. 在自己管理区域指导和跟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关于组织实施促进投资法律和
规定;
4. 根据当地的同意审查关于投资的许可、暂停、取消或撤消专营权执照或
专营权合同;
5. 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一门式投资服务; 6. 为自己管理区域吸引投资建立项目与吸引投资行业; 7. 根据上级的责令跟国外联系与合作关于投资工作; 8. 正常向上级总结与报告关于专营行业的投资工作; 9.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第86条 县和市区计划与投资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县和市区计划与投资办公室有以下的权利及职责:
1. 在自己管理区域组织实施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及关于促进投资的法律和规
定;
2. 根据自己的职责向投资者推广关于投资方面的与法律规定、提供信息资
料及便利;
3. 配合自己管理下的县里、市里其它有关部门关于组织实施促进投资法律和规
定;
4. 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一门式投资服务;
5. 为自己管理区域吸引投资提供信息资料或建立吸引投资项目与行业; 6. 收集关于投资方面的信息资料也包括自己管理区域里的每一项投资信息资
料;
7. 推动、促进及解决在自己管理区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8. 正常向上级总结与报告关于专营行业的投资工作; 9.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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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工业与贸易部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普遍投资的投资管理工业与贸易部有以下的权利与职责:
1. 研究与建立策略、及关于投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为了向申请确认; 2. 公布和推广策略、、关于投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及提供信息资料为了吸
引投资;
3. 指导和跟其他部门及有关的当地配合协调关于组织实施关于投资有关
的法律和规定;
4. 推动、促进和解决全国范围内专营权项目出现的各种问题;
5. 组织关于投资工作的年度总结会议及和自己负责区域的范围内的投资者组
织协商会议;
6. 创造好条件和提供便利为运行一门式投资服务;
7. 根据部里领导的同意审批关于投资的许可、暂停、取消或撤消营业执照; 8. 跟国外联系与合作关于投资工作; 9. 正常向总结与报告关于投资工作; 10.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第8 省和首都工业与贸易局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普遍投资的投资管理工业与贸易局有以下的权利与职责:
1. 落实、组织实施自己管理区域关于投资的策略与法律规定;
2. 广告和推广关于投资与法律规定、按照自己职责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资料
与便利;
3. 在自己管理区域指导和跟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关于组织实施投资法律和规定; 4. 根据当地的同意审查关于投资许可、暂停、取消或撤消营业执照; 5. 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一门式投资服务; 6. 为自己管理区域吸引投资建立项目或吸引投资行业; 7. 根据上级的责令跟国外联系与合作关于投资工作; 8. 平时向上级总结与报告关于投资工作; 9.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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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县和市区工业与贸易的管理及职责
关于普遍投资的投资管理工业与贸易有以下的权利与职责:
1. 在自己管理区域组织实施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及关于投资的法律和规定; 2. 根据自己的职责向投资者推广关于投资方面的与法律规定、提供信息资
料及便利;
3. 配合自己管理下的县里、市里其它有关部门关于组织实施投资法律和规定; 4. 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一门式投资服务;
5. 为自己管理区域吸引投资提供信息资料或建立吸引投资项目与行业; 6. 收集关于投资方面的信息资料也包括自己管理区域里的每一项投资信息资
料;
7. 推动、促进及解决在自己管理区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8. 正常向上级总结与报告关于投资工作; 9.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第90条 经济特区的权利及职责
关于投资管理工作方面经济特区有以下的权利及职责:
1. 研究自己管理区域里的促进投资;
2. 为自己的管理区域吸引投资研究及建立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 3. 推动、促进投资为了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自己管理区域进行投资; 4. 给自己管理区域理的投资者创造便利的经营条件;
5. 实施收取税务、手续费、服务费、租赁费及其它在合同和区理的规定已上注
明等费用;
6. 预算的运用和管理需跟合同与法律规定协调;
7. 为合法管理自己区域、联系、配合协调国内外每一个有关机构; 8. 为保证区内的环境和安全、布置提供便利及基础设施的维护系统; 9. 正常向上级总结与报告关于投资工作; 10. 执行法律规定所注明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第91条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是经济特区理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吸引及促进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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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特区的投资建立自己的一门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投资管理规定另有规定。
第92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及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权利与责任根据自己的地位与作用对投资的管理及促进。
当地有责任管理、跟踪每一项投资项目,保护老百姓各民族、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给投资者提供便利、确保自己管理区域理的安宁和整洁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关于投资的实施活动。
第三节
检查
第93条 检查机构
根据本法第83条已注明、检查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是同一个机构。
第94条 检查内容
投资检查有以下内容:
1. 各投资行业的运营都受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跟踪检查; 2. 检查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 各级检察机构跟踪、检查各行业的投资情况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报告; 4. 当发现投资行业有违法行为检查机构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报告;
5. 执行专营权承包合同的检查、安全保障设施、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
康包括老百姓、和投资者的财产检查。
第95条 检察种类
检察种类有以下两种:
1. 内部检察是本法第83条和第93条规定的投资管理和检察机构;
2. 外部检察是国会、检察机构、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所注明的自
己的权利、职责、地位与作用进行对投资的促进与管理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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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检察方式
检察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根据正常程序进行检察方式; 2. 提前通知后进行检察方式; 3. 突击检查方式。
根据正常程序进行检察方式是指定期及有固定时间的检察方式,此检察方式一年至少要执行两次。
提前通知后进行检察方式是计划以外的检察、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检察、此检察方式至少要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
突击检查方式是根据实际的紧急情况和需要决定检查并没有提前通知对方。
检察工作可在所检察的地方进行文件检察及实际情况检察。
第九章
对立功者的和违反者的处罚
第97条 对立功者的
对严格执行本法的个人和法人如:吸引投资、鼓励、给意见、全力参与投资工作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将受到表扬和法律规定下的其他。
第9 对违反者的处罚
对违反关于促进投资法的个人和法人将受到以下的处罚如:教育、处分、罚款、经济赔偿或根据重轻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99条 组织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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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 效力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布正式使用六十天后起效。 本法是替代2004年10月22日签发的第10/¦²§编号的促进国内投资法及2004年10月22日签发的第11/¦²§编号的促进国外投资法。
各企业在过去法律或前期根签署的合同规定下所得到的利益将没有任何改变。若各企业有意向想享受本法律的是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随后该有关部门将会向投资商及时通知。
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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